兴义市首列担保拒执案宣判 “老赖”获刑6个月

2016-12-27 15:05:45来源:兴义市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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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下午,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兴义市首列担保拒执罪案件,兴义市桔山镇锅底塘村中寨组村民陈正国,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这也是兴义市首列担保人拒执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11日,被告人陈正国为其兄陈正林、白雨鑫夫妇向债权人刘某某担保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注明自愿用自己的家庭财产及宅基地抵押给刘某某。因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正林、白雨鑫、陈正国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2月,兴义市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书明确陈正国对借款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刘某某于2015年7月向兴义市法院申请执行该民事判决。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三被执行人下落,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材料。同年10月12日兴义市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公告送达。至2016年2月24日,陈正国仍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该院以陈正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5日,陈正国向兴义市法院申报财产,财产状况无任何财产,4月15日,兴义市法院责令陈正国再次申报财产,并对其虚报财产予以拘留十五日。后经查明,陈正国为隐匿财产,将其名下所有的大型汽车、挂车专卖他人,得款人民币18.9万元,并将该笔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正国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拒不执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正国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将法院判决所确定给付的赔偿款全额缴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兴义市首例担保据执案

宣判后,被告人陈正国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在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到了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副局长李海,李海就此次案件再次向广大市民作出了相关案件说明。李海说,关于今天审理陈正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随着我院对陈正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庭宣判,我院从2013年以来这是第二起,陈正国是金钱给付的案件,陈正国案是从我们法院颁布被私信人名单的第一起,陈正国在这个案件中比较特殊,他是一个保证人,在第一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而陈正国以自己是保证人,认为这个案件的给付与他没有多大的关系,从而导致了案件最后的发生,从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虽然陈正国是保证人,但他任然负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职责。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理解适用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当中第二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了八种情形,在我们今天审理的案件中,被执行人陈正国,他违反的就是第一项。在此,我也希望向广大的市民和老赖呼吁,在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过程中,往往认为自己能躲藏、隐匿、逃避执行,这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并且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我们司法解释对这个情形的量刑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处以有期徒刑七年并除罚金。陈正国案的审理结果对我们广大市民是有警醒作用的,法律的尊严不可亵渎,我在此呼吁,所有在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有应该履行义务的老赖及被执行人应主动积极到人民法院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

责编: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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