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误将洋水仙当做韭菜,偷割回家包饺子,导致孙子食物中毒。然而更让人觉得难以理解的是,老太太竟然认为导致其孙子中毒的原因是种洋水仙的人,于是要求邻居向其赔偿。这样的事情嘟嘟听后,既震惊,又尴尬。
偷水仙包饺子食物中毒反索赔
“孙子中毒了,老太闹事要求赔偿,我该赔偿吗?”近日,“知乎”上有个热帖,贴主无奈地叙述了他遭遇到的尴尬事。他在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邻居一位老太太以为是韭菜,就偷割了回家包饺子给孙子吃,结果导致小孩住院。事后老太太一家竟然上门来要求他赔偿,警察调解时也让他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他疑惑了:到我家偷东西,虽然是价值微不足道的洋水仙,导致中毒,怎么还能要求我赔偿呢?
帖子原文节选
我在自己家里一楼的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前几天有个老太认为这是韭菜,在家里无人的情况下,私自进入我家院子,偷割了很多水仙的叶子,并且做成了饺子给她孙子吃,导致她孙子食物中毒。老太伙同她子女来我家闹,说我不应该在公共场所种植有毒的植物,我这是故意要毒害她孙子。老太报了警,警察让我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并且铲除水仙以免后患。警察还让我以后给所有的植物插上牌子,写清楚品种,能不能吃。请问我是否应该赔钱,并且铲除水仙?我是否可以起诉老太私闯民宅和盗窃?
说明一些情况:花园是买房子的时候真金白银买下来的,房产证上也是属于我的,旁边就是小区公共绿地,花园的铁篱笆不高,也就50厘米,有一处年久失修。去年我在花园种的郁金香,开花的时候,这个老太曾经带着剪刀来偷过花,偷了30多朵。此老太还偷摘过我种的月季、绣球、小苍兰等植物的花。
网友热评
@少女壁纸剧场:水仙:怎么没人心疼我!
@小诗紫love:怎么没人怪水仙装蒜?
@凌国华兮:建议在洋水仙旁立块牌子:此非韭菜,有毒勿食;只能观赏,勿包饺子;擅食中毒,责任自负。
@penceminusone-:水仙和韭菜难道味道是一样的??????
@小小罗是我的人:这种老太真是搞笑,小偷来我家偷了一把菜刀,出门割伤了自己,然后还要我陪医药费?
@--北雁南飞:天底下还有这么奇葩的事?
@大白菜Garnett:昨天过马路,一个老奶奶闯红灯,一个小伙子开电动车为了躲避她,自己摔飞了,起来小伙子扭头看了那老奶奶,老奶奶继续闯红灯。。。。我想如果这个小伙子撞到这个老人,他是不是要负全责?
整个事件让人感到啼笑皆非,但这其中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深刻的思考和探讨。王进律师从法律角度对该事件进行了剖析:
房屋的院子并非公共场所
老太太认为房屋主人不应该在公共场所种植有毒植物,其种植有毒植物的行为存在故意毒害他人的故意;而种植洋水仙的人却自觉很冤枉,自己在自家的院子里种了点植物怎么就成了故意毒害他人了?
从房屋主人的描述可以看出,房屋及院子是其购买所得,而且在房产证上是有登记的。由此可见,房屋主人是以合法方式取得房屋及院子的所有权的,那么房屋及院子就应该属于其私人所有。而且无论院子和公共场所是否有明确界限以区分,都不影响其属私人所有的性质。况且种植物的院子和公共绿地之间用篱笆做分界,其私有空间并非不可区分,从描述的情节看,老太太明知院落及植物归属该房主私人所有。
洋水仙有毒,但种植并不违法
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院落属于房屋的附属物,属于房屋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这一概念明显也包括了房屋的院落。房屋主人在自己的院落里种植植物的行为是其行使房屋所有权中使用权的行为。在民法中有一条原则叫做“法无禁止皆可为”,洋水仙虽然有毒,但其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种植的植物,所以房屋主人种植洋水仙的行为属于他的个人自由。
老太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嫌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老太太多次在未经房屋主人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其院落偷花,明显侵害了房屋主人的权利,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主人拒绝其进入的情况下,老太太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或者其他犯罪,由于了解信息有限并不能作出准确判断,但起码有嫌疑。
房屋主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仅是依照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定,同时还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且其行为和该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等。
在本事件中,房屋主人在自家庭院种植洋水仙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该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他人食物中毒的结果。导致小孩食物中毒结果的是老奶奶偷割洋水仙并包成饺子食用的行为。由此可见,房屋主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联系,所以房屋的主人并无民法上的赔偿责任。老奶奶应该为其孙子食物中毒的结果负全部责任。
最后,王进律师提醒,以上观点,仅仅针对该事件提供的素材及情况,并不表明在自家院落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限制或出现任何结果都不承担责任。如果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则另当别论,比如有在自家围墙架设高压电网防盗而导致人身伤害的案例,那房主还是要承担违法责任和侵权责任的。
这样啼笑皆非的事件在云南也有
偷吃桃子中毒果农也要赔偿
3个人偷别人的桃子吃,走的时候还装了不少,结果共有9人因吃桃中毒。2004年12月4日,云南省马龙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果农老沈要承担9个人的医药、误工、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4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3个偷桃人承担。
2004年6月2日,马龙县月望乡派出所接到举报,某村村民沈嘉等9人中毒被送进医院。经查实,2004年6月1日晚12点左右,村民沈嘉路过果农老沈家的桃园时,随手摘了几个桃子吃。吃后觉得味道不错,他又摘了些带回家,分给75岁的老母和两个读小学的儿子。沈亿和张恩也同样是路过老沈家桃园时“连吃带拿”,并分给张某等人吃。9人食用桃子后均不同程度出现中毒症状。经鉴定,9人系吃了喷洒过农药甲胺磷的桃子中毒。
出院后,治病花费近万元的沈嘉等9人多次找老沈索赔被拒绝,于是起诉至法院。老沈认为他作为桃园的所有人,对桃树及未成熟的桃子打药防虫是他的权利。沈嘉等人偷桃并因此中毒,是咎由自取。如果他真的要赔偿偷桃者,岂非保护、助长偷盗行为?
马龙县法院审理认为,甲胺磷属于剧毒农药,老沈在尚未采摘的桃树上施用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了《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中“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的明确规定,对潜在消费者(包括偷食者)的身体健康构成了威胁,从而导致9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桃中毒,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沈嘉等3人未经老沈同意,擅自偷摘老沈家果园的桃子并送给他人吃,造成本人及他人中毒,其行为违反了公民道德和法律关于不得侵犯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沈嘉3人依法应分别承担对另外中毒6人的赔偿责任。
小偷身患癌症 偷车被踹后死亡 昆明车主被判刑
(网络配图)
吸毒男子杨某在偷一辆电动车时,被车主刘某打了一顿,两小时后,本来就病恹恹的杨某身亡了。近日,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缓刑。
近日,吸毒男子杨某在偷电动车时,被车主刘某发现后打了一顿,两小时后,本就患有肝癌(晚期)的杨某死在路边。法院认为,刘某在制止被害人杨某盗窃过程中,将被害人拉倒在地,并用脚踢打其身体数下,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且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其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小偷偷东西摔伤无钱治病短信失主令其出医药费
2012年4月,小偷肖某潜入熊先生位于武汉黄陂横店街的仓库行窃,偷完东西出来时从仓库顶端掉下来了,摔伤了腰。之后熊老板接到肖某发来的20多条短信。要求熊先生给5万元“救命”,并提供了一个银行账户。短信中说,电脑里的资料值十万百万,他要5万元只是为了治病,以后会好好做人。协商无果后,熊先生只能报警。
民警介绍,肖某行窃时摔伤只能由他本人承担后果,向失主要钱完全是无稽之谈。另外,肖某以电脑里的重要资料要挟失主汇钱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如果失主真的汇款,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男子偷进女生宿舍时摔伤向学校索赔医药费
2008年,永嘉法院判了一个叫人哭笑不得的案子。一个二十刚出头的社会青年汪某跟一名同伴,半夜翻过铁栅栏进入当地某中学女生宿舍,结果被门卫抓住,逃跑时从四楼失足坠楼摔伤。事后汪某起诉学校,认为他的伤该由学校赔。
这个荒唐的起诉,被法院驳回。法官表示,深夜进入女生宿舍属违法。被发现后没自觉改正,还实施越窗的危险行为,年满18周岁算成人了,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要有预见性。本身的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综合自网络
责编: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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