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周末》讯:秦某是永昌县红山窑乡永胜村四社村民,杨某是永昌县城关镇村民。2015年5月23日,秦某邀请杨某到兰州商谈承包工程事宜,当日两人约见了工程老板,工作谈完后前往秦某远房亲戚王某家中喝酒。凌晨1时许,杨某身体不适,秦某王某并没在意,半小时后,杨某昏厥,凌晨3时左右,120急救中心在现场进行急救,急救无效,杨某被宣告死亡。
事发后王某、秦某借口找钱失去了联系,两人推脱责任,拒不承担任何费用。无奈之下,经他人介绍杨某父母到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杨某父亲靠摆地摊修车子为主,母亲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二人为城关镇低保户,生活极其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范可庆律师承办此案。
在律师的努力下,该案圆满结束,法院认为:杨某的死亡属于心脏病突发引起,原告杨某父母在杨某死后遭受了经济损失,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各项经济损失72644.50元,由两被告王某、秦某补偿支付。(安瑞、秦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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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小辑│栾琦 孙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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