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谈聂树斌案:原审证据不能证实与聂树斌有关 故提起检察建议

2016-12-02 13:33:25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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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审查,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仅能证实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能证实被害人死亡与聂树斌有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经审查,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仅能证实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能证实被害人死亡与聂树斌有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检察机关一直高度关注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办理,并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复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责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复查工作进行同步监督。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后,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该案及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办案组,专门负责审查该案。办案组赴沈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认真审查了在案全部卷宗,全面梳理了原案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复核工作,向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复核了相关证据,实地查看了案发现场。针对案件中疑点和复杂问题,办案组多次研究商讨案情,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多次听取汇报,并作出明确具体的指示。

最高检认为,原案中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作案工具来源不清,聂树斌未能供述出原案中某些关键情节,其所作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瑕疵,无法起到对有罪供述的印证作用,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证明力较弱,可信度不高,且与物证、鉴定意见和辨认笔录之间不能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原案的定罪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封闭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基于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应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检察意见。通过再审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最高检的意见。

尹伊君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该案办理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审查案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审查工作依法规范、全面深入,提出的检察意见有理有据,结论明确,有力促使该案得到纠正,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尹伊君表示,聂树斌案件得以纠正无疑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又一重大事件。通过此案办理,司法机关切实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决心,彰现了司法机关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司法理念,对今后办案工作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检察机关同步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监督,及时提出了依法改判无罪的检察意见,有效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确保该案得到了及时公正处理。近年来,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了安徽于英生故意杀人申诉案、海南陈满故意杀人申诉案等一批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冤错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权利的司法救济,畅通救济渠道,依法保障当事人提出的申诉都能得到及时审查办理。对确有错误的案件,发现一起,监督一起。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纠防冤错案件的长效机制,加强冤错案件源头治理工作,在加强对外监督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监督建设,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水平。记者周斌 李豪

原标题:【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谈聂树斌案 及时提出依法改判无罪检察意见】

责编:侯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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