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男子骗贷300万元用来还债 又骗他人47万两罪并罚

2016-11-04 15:08:21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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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颍州晚报报道   先骗取300万元贷款,而后又诈骗他人47万元,颍上县某蔬菜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苏某,却没有把这些钱用来扩大经营,而是用来还债和个人消费。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2011年1月,颍上县某蔬菜养殖专业合作社虚造财务报表、虚构购销合同,以购进种猪及扩大蔬菜基地为名,向当时的颍上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300万元,该笔贷款由颍上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同年4月15日,颍上县信用联社向上述合作社发放贷款300万元。拿到钱以后,上述合作社的负责人苏某并没有用来扩大基地规模,而是支付欠款200余万元。第二年,300万贷款到期,该合作社无力还款;同年7月份,颍上县信用联社从颍上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扣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14万余元。

很快,银行的贷款被苏某花光了,还欠下了债务。2013年2月和3月,苏某称要在颍上县某镇农业基地建温室大棚,需要资金,骗取闫某47万余元。拿到钱后,他也并没有用来建温室大棚,而是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消费。

而苏某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身为直接负责颍上县某蔬菜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主管人员,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300万元,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4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诈骗罪,依法应两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苏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有区别

本案中涉及的骗取贷款罪属新类型犯罪,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与骗取贷款罪相似的贷款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过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但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这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骗取贷款罪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取得贷款而采用了非法手段,有归还的意愿。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就是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贷款并非法占有。

责编:朱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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