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起诉江南:乔峰、令狐冲等人你不能用

2016-10-27 14:24:54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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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一则“金庸状告作家江南作品《此间的少年》侵权”的消息,引发“同人文”网络文学的争议。《此间的少年》是江南早年的作品,以宋代为背景,讲述了“汴京大学”里乔峰、令狐冲等人的故事,虽采用了金庸小说的主人公原名和背景设定,但内容和原著无关。近些年来,类似的“同人文”创作逐渐兴起,对相关著作权的讨论越多

近日,著名作家金庸将作家江南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公司等三家机构涉嫌著作权侵权,原因是江南早期作品《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乔峰、令狐冲等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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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网络文学中此类 “同人作品”大量存在而且市场广泛,如果此次判定江南侵犯著作权,可能会影响到此类作品的出版。

“同人作品”究竟为何流行?江南使用乔峰、令狐冲等名字重新创作作品,是否真的会侵犯金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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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同人作品             来自央广新闻

在提交给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的诉状中,金庸要求江南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此间的少年》,销毁库存图书;除了道歉之外,另要赔偿经济损失500万。然而,记者浏览亚马逊、当当网等,《此间的少年》仍在销售。2011年小说十年纪念版,至今还位于京东商城青春文学畅销榜的第37位。此前还传出华策影业有意把小说改编成电影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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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惹上官司的?

2000年,23岁的江南在美读博期间于清韵书院网站上开始连载《此间的少年》,几经修改最后在2002年出版了完整版小说,至今已有四个版本,累积超过百万销量。江南也因此晋级畅销书作家行列。江南作为一个写作者的成功确实始于《此间的少年》一书。

那么《此间的少年》是怎么惹上官司的呢?症结在于它的人物名字以及人物关系。

小说以宋代嘉佑年为时间背景,地点在以北大为模版的“汴京大学”,登场的人物是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在大学里他们和当代的年轻人没有什么不同。

郭靖和黄蓉是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认识的,而这辆自行车是化学系的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杨康和穆念慈则从中学起就是同学,念慈对杨康的单恋多年无果,最后选择的人却是彭连虎……这样的设置基本可以判断是一部结合金庸《射雕英雄传》《笑傲江湖》等作的“同人小说”。

江南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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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南也曾公开承认,书中人物姓名均来自金庸作品。接到金庸的诉讼消息后,23号晚间江南发出声明,首先解释当年的创作动机——

“最初网络连载,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同时表示,会在诉讼期暂停与该书相关的所有项目开发。江南强调,他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作品,并没有侵权的想法;无论诉讼结果如何,他对自己22岁那年的唐突都感到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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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小说算不算侵权?

网络小说作家筠心解释说,把已存在的漫画、小说、影视作品里的人物,放入新的故事环境,加入作者本人的想法,表达新的主题的作品,又被称为“同人文”。江南《此间的少年》就属于“同人小说”的范畴:

一旦一个作品火了,基于对里面人物的喜爱,读者会根据自己对人物不同气质的理解,类似写一个番外篇一样。有的是为了满足比如故事原先是悲剧结局他在编一个喜剧;有的是本来两个人物是敌对状态,但是被人改成了情侣。

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经理张伟甍表示,大部分“同人文”借用的都是较为知名作品的人物,利用原作粉丝圈的身份认同感,定向吸引了一大批愿意付费阅读的读者。

长期以来,“同人作品”都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金庸此前公开表态说,“文学一定要原创,部分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杨过、小龙女等,每用一次就付钱1万元。

不过,江南表示,十几年前出版《此间》时也曾因书中人名而惴惴不安,但咨询法律人士后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曾经代理作家联盟诉百度文库案的律师王国华认为:

著作权侵权的前提是,非法使用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如果只用到人物的名字,肯定不属于著作权侵权;如果仅仅性格有一定相似性,比如金庸天龙八部中的乔峰,社会上也会有很多人性格类似,也不属于著作权法范畴。关键看两部作品在故事情节、内容、语句表达方面是否有相似的地方。

翻看部分网文平台,同人文学种类繁多,主角从柯南流川枫到当红影视作品眼花缭乱。长江中文网总编辑董江波坦言,由于“同人文”一般只与原著人物名字或者背景体系相同,具体情节并无相似,因此很少有原著作者追究。

网文平台忌惮法律风险

尽管如此,部分网文平台在选择上架作品时,仍会忌惮同人小说存在的法律风险。

加上近年来IP概念日盛,一个文学作品能复合衍生出影视剧、游戏、各类商品,随之产生的收益甚至远大于作品本身,因此引发与原作者纠纷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不少网文平台甚至调整了与新近作者签约的方式:

现在的网文签约,都会一开始就跟你签订说你这部小说出现的人物,我也给你买断了,你这些人物以后衍生出来的任何花样繁出的同人文和同人作品,包括造型、动漫游戏的,哪怕实物的玩偶,这个版权都要有明确的归属。

“同人文”历史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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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如果我们把同人文放置于文学史发展的脉络之中的话,我们会发现,诸如此类的创作可谓源远流长。

《三国演义》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三国志》的同人文,甚至不惜扭曲原著,“状诸葛之多智而近妖”,而《金瓶梅》也可以视作《水浒传》的同人文,将其中几章的情节敷衍成了一部旷世奇书。

至于《红楼梦》就更不用说了,高鹗的续作大概可以说是中国文学史上最著名的同人文了——时至今日,这样的创作还在源源不断地冒出来,比如,中国、日本各有一位推理小说家写了《红楼梦杀人事件》。

有人说:

如果70后没有《大闹天宫》,80后没有《大话西游》,90后没有《悟空传》,00后没有《大圣归来》,10后没有《万万没想到》……

我们对《西游记》的理解、想象是否会变得平乏?至少,同人小说给了大多数人一种想象力的安放,当看完《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西游记之大闹天宫》之类的电影后,你能一怒之下拍案而起,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能写个更好的出来,是吧?不是吗?

“吃瓜群众”请注意:

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创作同人作品与道德无关,更多是个法律范畴的问题。同人作品如不涉及商业利益,很少“被告”,比如现在大量网络同人小说,如涉及非公版作品均为开放阅读。

但《此间的少年》显然给作者带来了大量财富,多次出版版税、广播剧、影视作品授权等等,不可否认,该书在商业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受惠于“金庸”粉丝对原著人物的喜爱,因此金庸对侵权行为的追责也是合理。

值得多说一句的是,此次授权涉案的双方能够得体地将后事交与律师,而“吃瓜群众”也并未急于站队,可谓中国作家版权争议里少见的文明战。

“同人文学”到底算不算侵权?你怎么看?

责编:侯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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