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聚众斗殴案,被告人被改判

2016-10-20 10:21:36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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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翠屏区检察院抗诉的韩义、彭华彪、张西等人聚众斗殴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对韩义、彭华彪、张西的判决,判处韩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彭华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张西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4月26日21时许,因张西、韩义和蒲冬霞(女)之间存在感情纠葛,蒲冬霞告诉韩义张西在找他,随即韩义与张西通话,双方电话相约斗殴。尔后张西电话邀约梁多伟,韩义邀约赵亮,赵亮又邀约窦梓宁、彭华彪等人到宜宾市翠屏区锁江路岷江桥下参与斗殴。当日22时许张西使用砍刀,韩义、赵亮、窦梓宁在宜宾市翠屏区锁江路岷江桥下使用钢管、木棒等工具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韩义、窦梓宁、赵亮被张西持刀砍伤,韩义、窦梓宁、赵亮用木棍、钢管等对张西进行殴打,随后彭华彪驾驶轿车将张西撞倒。经法医鉴定:被告人窦梓宁因外伤致右手第一掌故骨折属轻微伤;被告人张西因外伤致右侧第9肋骨后段骨折属轻微伤、因外伤致右胸少量气胸、右肺压缩约10%属轻伤二级。被告人赵亮因外伤致右肱骨外侧髁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6年5月24日,翠屏区区法院一审以韩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彭华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张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翠屏区检察院对一审判决审查后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本案中,韩义系持械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彭华彪在聚众殴斗过程中驾驶轿车撞击被告人张西致其轻伤。韩义、彭华彪、张西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斗殴地点在岷江桥下属公共交通区域,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判决按法定最低刑对三人进行判处,且适用缓刑,应属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遂依法提出抗诉。

近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抗诉机关抗诉理由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责编:海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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