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驾车闯祸 害得前妻丧命

2016-10-15 10:03:00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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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通讯员 蔡光义

41岁的狄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出车祸,导致搭乘摩托车的前妻当场身亡。狄某随即离开事故现场,跑上一座立交桥意欲跳桥轻生后被民警救下(本报曾作报道)。张湾区法院对今年3月发生在建设大道的这起醉驾致人死亡案进行了审理,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酒后开车害人害己,血的教训再一次为人们敲响警钟。

道路监控拍下惨烈车祸

今年3月3日晚9点多,建设大道路口发生一起惨烈的车祸。一辆两轮摩托车撞上路边花坛,乘车的一名女子当场身亡。

这一幕恰巧被驾小轿车从此处经过的市民王师傅看到。当时,摩托车从王师傅右侧快速超车,他看到摩托车行驶时左右歪,像是酒后驾驶的状态。而当他行驶到发展大道与建设大道红绿灯还有100米左右的距离时,看见刚才超车的摩托车向右边倾斜后撞上了公路右侧花坛的路坎上,人和车一起向前飞了出去。

事发路口的电子监控也拍下了清晰的一幕:事故发生后,乘坐摩托车的女子摔出很远,倒在地上便一动不动了,而男司机随着摩托车一起滑行了大约10余米后从地上站起来,然后走向躺在地上的女子,试图将其扶起来,但一直没有成功,大约过了10分钟后,见女子没有任何反应,男子把自己的外套脱下盖在她身上,拨打了一通电话后,离开了现场。

司机跳桥轻生被救下

事后查明,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姓狄,今年41岁,是东风公司某工厂工人,搭乘该车的女子曲某是狄某的前妻。

两个人虽然离婚已经四五年了,但毕竟夫妻一场,偶尔会在一起聚一聚。

事发当晚,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发现曲某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而赶到现场的交警却没有见到肇事司机狄某在现场。

难道是肇事后逃逸了?经警方调查得知,狄某是去了曲某的母亲家。当晚,满脸是血的狄某敲开曲某母亲家的门前,跪在地上向曲母讲述了车祸经过,并告知了曲某的死讯。接着,情绪激动的狄某来到凯旋大道立交桥上,准备从50米高的桥上跳下轻生。

在民警劝解两个小时后,趁狄某不备,将其成功救下。而狄某因为在车祸中也受了重伤,当天便被送入医院抢救。

积极赔偿求得家属谅解

今年6月,张湾区检察院以狄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张湾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检察院的公诉书上写明,案件经鉴定,曲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溢出体外死亡;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抽血检测,狄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院指控狄某犯交通肇事罪,狄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律师也对狄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狄某有三个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是认为曲某明知狄某饮酒驾驶摩托车仍乘坐且未戴头盔,也有一定过错;二是狄某属过失犯罪,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三是狄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原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曲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狄某的亲属自愿代其赔偿死者家属共计31万元(不含先行赔付的10万元),且已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对狄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湾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经法院委托审前调查,狄某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建议法院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综合考虑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该建议,法院予以采纳。法院据此做出一审判决,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为何没有按照逃逸论处

本案中,狄某交通肇事后,擅自离开了现场,为何没有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论处?按照我国刑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有逃逸行为的,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从公安侦查阶段就没有定性为死亡逃逸事故。庭审中,公诉机关也没有就此提出指控意见。虽然狄某交通肇事后,确实离开了现场,但他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逃避法律的追究。而是去向死者的亲人当面叙述事实和认错。另外,“120”呼叫记录也证实,狄某在事故发生后曾打过求救电话。这些都可以印证,狄某离开现场并不是逃逸。

责编:海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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