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王"张越犯的大错 以后或许没人敢犯了

2016-07-29 05:26:13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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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8日,中纪委公布,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被“双开”,通报中提到他“干预司法活动”。政知道注意到,这也是河北政法界“大老虎”张越被带走之后,坊间诟病最多的一点。

  巧的是,当天下午,中办、国办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正式公布。

  政知道发现,《规定》中就明确了法官、检察官依法办案不受非法干涉,对干预行为要依法记录并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追责。

  除此之外,《规定》中还对检察官、法官人身安全等问题做了回应,看点不少。这份《规定》出台之后,像张越这样干预司法活动或许不太可能了,想钻空子,没那么容易。

  任何人不得插手案件处理

  政知道带大家来看一看。

  《规定》明确表示,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也就是说,任何人插手案件,都会被记录在案,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可以避免领导干部或内部人员“批条子”、“打招呼”。

  与此同时,检察官、法官对自己处理的案件负责,也就减少了“看碟下菜”的可能。

  《规定》指出,案件办理及相关审批、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实行全程留痕。法官、检察官依照司法责任制,对履行审判、检察职责中认定的事实证据、发表的意见、作出的决定负责。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检察官决定的,法官、检察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

  伤害司法人员及近亲属要从严惩处

  今年2月份发生的马彩云案让不少司法人员心有不安,相信大家也都记得。38岁的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遭到两名歹徒枪击,马彩云身中两枪身亡,其中一名歹徒就是马彩云审理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原告。

  “如果法官、检察官自己就是“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怎么能指望他们公正办事、保护人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这样说道。

  这次的《规定》也涉及对检察官、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保护。

  一方面,对于不实举报等使法官名誉受损害的,组织要出面及时澄清、消除影响,同时追究责任,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或处分的,要恢复职务和名誉,消除影响,并进行赔偿,同时追究责任。

  另一方面,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政知君注意到,对于威胁法官及家属人身财产安全等的行为,明确公安机关有快速出警,及时对法官人身安全提供保护的职责,对于办理危险性较高案件的法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必要的特殊保护措施。

  不得因领导好恶调整法官、检察官岗位

  《规定》明确,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等,办案数量、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不得作为调整法官、检查官岗位的方法和理由。

  这就意味着调整法官、检察官的岗位也必须有依据、依程序,因领导好恶等非法定原因调整法官、检查官岗位将被杜绝。看谁不顺眼就随便换人,绝对不行!

  还有,对法官、检查官作出处理或处分的,应赋予法官、检查官申辩权利和救济程序;在错案责任追究上,必须经惩戒委员会审议。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对司法人员的处理或者处分,要有一个类似于“审判”的公开、公正且相对复杂的程序。“与领导一言不合的就被调离”这种情况可以休矣。

  此外,《规定》还明确,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不得有超出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考核要求

  《规定》还有这么一项:对法官、检察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考核的办法和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制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表示,这一要求符合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职业特点,有利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防止法官既被案件“牵着走”,又被考核“压着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强调:“能否实现对法官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评价,取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考核办法和标准时,在评价机构组成、评价程序和标准确定等问题上能否做到科学严谨、合理公正,各级法院在具体考评工作中能否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民主。”

  “对此,相信全国法官将十分关注,我们也拭目以待。”周光权说。

  前面已经说过,这份《规定》亮点很多。何帆表示,《规定》做到了“四个延伸”,哪四个呢?

  一是将依法履职保障对象从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所有承担办案职责的司法人员。二是将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对象从司法人员延伸至司法人员的近亲属。三是将依法履职保障空间从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时间之外,确保司法人员在院内安全履职、在院外免受滋扰。四是将依法履职保障范围从人身财产安全延伸到相关职业权益,如休息权、休假权、享受与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权利等。

责编:朱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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