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前代表争相合影留念。当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7个决议,通过了慈善法,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黄润秋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慈善法
公募基金会管理费占比压缩至10%
16日,我国首部慈善法获得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其自身管理费的比例占到多少合理?是10%,还是15%?本次两会,此系慈善法审议的讨论焦点之一。表决稿明确规定: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其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年度总支出的10%。
管理费占比从15%下调到10%
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对于上述管理费占比条款,3月10日上午,全国政协工商联界别21组有关慈善法草案的讨论会上,研祥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陈志列、新华联集团董事局主席傅军、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等委员均认为,15%的管理费过高,应该下调。
可也有学者和行业内人士提出,应该删除对管理费占比15%的具体数额限定。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接受采访时就表示,在美国,一般慈善组织的平均成本约为24%,有的能达到40%、50%,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可以规定类似于“最低成本”的原则,具体的比例等可由行政法规规定。
在争论中,表决稿调整了公募基金会的管理费占比比例,明确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年度总支出的10%”。
对于从15%降至10%的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解释称:将管理费占比的上限界定在10%,是在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规定的,并充分听取了一些基金会、社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基金会管理的实践作了认真研究和测算,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法律委员会强调,管理费占比的上限界定在10%,与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精神是相衔接的。
“管理成本”改为“管理费用”
对比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表决稿中管理费占比条款还有一处变化,从原来的“管理成本”改为“管理费用”。
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写明: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表决稿则写明: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管理成本”与“管理费用”有何区别?
现行法律中,对于基金会、社会团体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成本”,未作出明确界定。而《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则给“管理费用”下了定义。
依据《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等。
“诺而不捐”增例外情形
跟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对比,表决稿还有两处重要变化,“诺而不捐”、“骗捐”,“一放一收”。
对于“诺而不捐”,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规定: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表决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例外情形: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此外,对于“骗捐”,表决稿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揭秘
履新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为何辞去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
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黄润秋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前日,国务院任免国家工作人员,黄润秋接替吴晓青,出任环保部副部长。
黄润秋生于1963年8月,现年52岁,拥有工学博士学位,曾历任成都理工大学副校长、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专业实验室主任、四川省政协副主席、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院长等职,是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四川省委主委。
黄润秋此番出任环保部副部长之后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中国人大网解释称,制定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为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
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也曾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陈吉宁、陈豪辞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表决前,陈吉宁已由清华大学校长转任环保部部长;陈豪则由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转任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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