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但黑名单又关乎公民的信誉及其他权利,必须谨慎为之。
2月1日起,中国航协发布的《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开始生效,民航旅客的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在案。与此同时,国内五大航空公司在2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共同营造文明乘机大环境的联合声明》,表示将合力对不文明旅客采取限制措施。
旅客在飞机、机场等有不文明行为乃至违法行为令人愤慨,有必要对其实施制裁。笔者认同应该将违规者列入黑名单,以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但更应认识到,列入黑名单属于制裁措施,应取得法律法规授权,或由执法机关行使该项权力,而非由维护行业利益的行业协会或航空公司行使执法职能,否则,极易导致权力滥用,侵犯消费者权利。
现代社会,不宜武断地限制权利,确有必要时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目前的黑名单机制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建立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主要限制老赖权利;第二种是金融机构依照国务院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将欠债人列入黑名单;第三种是国家旅游局设立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系统。人民法院系司法机关,自然有权根据法律制裁失信行为,金融机构虽不是执法机关,但取得了行政法规授权,旅游局则是旅游法明确授权的旅游业管理部门,有权对游客、景区、旅行社等加以约束。
相反,中国航协则是以民用航空公司为主体的行业协会,主要以会员单位为工作重点,积极、主动、扎实、有效地为会员单位服务。简而言之,该协会为航空公司利益服务,由其执行旅客黑名单体系,涉嫌违反回避原则。按照最通俗的常识,纠纷各方均不宜对自己的纠纷作出评判,而应由第三方有权机关进行裁断。由航协获取并保存不文明行为旅客信息,显然是让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服众。
由航空公司操作黑名单,等于赋予其制裁游客权限,届时,即便其违规在先,主张权利的游客会因害怕遭到报复而有所忌惮。譬如,航班延误后,假如旅客不积极维权,航空公司可能态度傲慢,消极应对,一旦有过激行为,又可能被列入黑名单。该做法岂不等于让本就弱势的消费者在航空公司面前只能忍气吞声,这并非是规范平等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应有之义。
实行信用管理是现代社会的应有之义,但黑名单又关乎公民的信誉及其他权利,必须谨慎为之。有必要在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位阶更高、效力更强的法律文件,对行为种类、执行机关、限制措施、限制期限等关键问题予以规范。
责编:贾雯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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