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杀人放火蒙冤23年 陈满再审终获无罪

2016-03-10 08:48:27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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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记者 赵复多)备受社会关注的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尘埃落定。今日(2月1日)上午,浙江高院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判,宣告陈满无罪。从1992年12月底被抓至今,陈满已失去自由23年有余。该案重审代理律师王万琼表示,陈满将于今天回家。

  浙江高院认为,原裁判认定陈满杀死钟作宽并放火焚尸灭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

  1992年12月,海南海口发生一起杀人、放火案,46岁的四川人钟某遭人杀害。案发后,四川青年陈满被锁定为凶手,并于1993年9月25日被正式逮捕。

  1994年11月,海口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满杀害钟某并焚尸灭迹,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其死缓。宣判后,海口市检察院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但多年来陈满及家人坚称蒙冤。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海南高院对陈满案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015年4月27日,最高法院发出再审决定书,认为陈满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定浙江高院再审。

  今日(2月1日),浙江高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该案审判长张勤表示,该案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有两条:其一是原裁判据以定罪的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是除陈满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作案。

  此前,王万琼也曾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综合当时的证据和材料来看,陈满案重审并不存在难点,“因为在原审过程中几乎没有有效物证,基本全靠口供定案,且存在多处互相矛盾和刑讯逼供的痕迹。”

  原判据以定罪的陈满有罪供述,此番为何又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该案审判长张勤解释,首先,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经再审查实,陈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多次反复,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全面翻供。

  同时,陈满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对作案时着装的处理等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

  张勤指出,尤其是侦查机关将该案凶手锁定为陈满的关键证据,是在钟作宽的裤口袋里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而陈满供述将自己工作证留在现场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

  张勤称,陈满曾供述,将自己原来的工作证放在钟的裤袋里,是为了让人误以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债。但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未发现案发后陈满有任何异常,陈满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对于陈满的国家赔偿等事宜,张勤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2月1日,该院宣告陈满无罪后,即已告知他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陈满申请国家赔偿后,有关赔偿义务机关将会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评价此案时表示,陈满案的再审是社会各界合力推动的范本,该案亦为1979年刑诉法实施以来,最高检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无罪抗诉的首例案件,体现了最高检在保障人权方面的担当。

责编:朱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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