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一科级干部3次涂改出生日期 多人为其帮忙

2015-07-16 09:59:21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摘要: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进行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登记手续。

  党员领导干部档案造假绝非小事,这是对党纪的漠视,对党的极度不忠诚,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拷问的是党性原则,检验的是一名共产党员的合格性。中央纪委对栗智档案造假问题的通报,进一步彰显了党纪之威严,也对全体党员干部敲响警钟:不讲纪律、不守规矩,必被严惩。

  本期摘选一些省、市、县关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档案造假”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案释纪,敲响警钟。

  入党材料造假,组织程序形同虚设

  2015年3月,辽宁省通报盘锦市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原副主任夏野伪造入党材料案。2011年初,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副部长的夏野向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党工委书记刘吉广、副书记魏晓东提出入党要求。魏晓东安排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夏玲艳(当时夏玲艳尚未入党)具体负责夏野入党相关工作。夏玲艳以不熟悉党务工作为由,请托时任大洼县荣兴镇党委委员刘秋菊为夏野填写《要求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等相关入党材料。经夏野提供其在大洼县王家镇工作期间虚假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信息后,刘秋菊在夏野入党材料中伪造培养人和党支部书记意见及签字,将夏野入党材料交给夏艳玲,并告知需要夏野在大洼临港经济区工作期间的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夏玲艳将此事交由时任大洼临港经济区招商部工作人员周路春代为办理。周路春擅自在夏野入党材料中填写李斌等人的名字,伪造入党介绍人和党支部书记签字。大洼县委组织部相关人员在对夏野进行任职考察时,没有认真审查其档案,未能发现夏野入党材料存在的造假问题。根据调查结果,盘锦市和大洼县有关部门决定:对夏野的党员身份不予承认,免去其大洼临港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按照一般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对负主要责任的魏晓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大洼县副县长职务;对其他7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分析: 填写入党志愿书、介绍人介绍入党、支部大会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期考察……一系列入党程序神圣而严肃。正因为党员是经过了严格检验和考核的先锋战士,所以组织才放心把党和人民的事业交给党员,一些特殊的岗位也只限定招收党员。然而,这却使得一些人入党动机不纯,他们抱着的不是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而是出于方便找工作、有利于升迁的功利思想,与党章要求相悖。加之当前一些党组织对党员审查把关不严,于是便出现了入党走过场甚至堂而皇之地伪造入党材料的行为。上述案例便是典型。试问,如若让这样弄虚作假之人混入党员队伍,队伍的纯洁性如何保证?防止滥竽充数者混入党员队伍,必须把好党员入口关,加大组织审查力度,上级党组织要经常对下级党组织的党员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不实情况要及时纠正、教育、惩处。

  年龄变戏法,大小随意改

  2015年3月,黑龙江省查处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孟德勇档案造假案。孟德勇,1996年11月参加工作,历任双城市周家镇政府办事员、双城镇政府科员,双城市招商局科长,2012年3月任双城市招商局副局长(副科级)。经查, 1996年11月,孟德勇在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为了符合吸收录干年龄,将出生年月由1979年3月改为1976年3月,并虚构了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大专班学历。从双城镇调到双城市招商局工作后,2007年至2012年初,孟的档案一直由其本人私自保存,直到双城市委组织部调档时才交到双城市人社局。2012年3月,市委组织部在没有对孟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将其提任为招商局副局长,导致用人失察失误。

  根据查核结果,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责成双城市委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撤销孟德勇市招商局副局长的任职决定,取消干部身份,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分管干部和档案工作的市委组织部副部长魏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调离组织人事岗位;对干部档案管理混乱的市人社局现任局长李某某进行诫勉谈话,责成限期整改;对市人社局时任档案管理人员李某某,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分析: 个别党员干部给年龄“整容”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可大可小的“弹性年龄”动机不纯,影响恶劣,成因复杂。这一顽疾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诚信缺失,党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的忠诚度低下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及相关制度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年龄造假非小事,治理“弹性年龄”这个顽疾,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档案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等多管齐下。让“弹性年龄”失去弹力,回归真实。

  凭空造履历,多人来帮忙

  2014年7月,中组部发布山西查处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原秘书长王红英档案造假案。王红英,2013年4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2003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副调研员)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并加盖公章。同时,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进行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红英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太原市质监局原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 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因此,档案造假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是造假者工作过的单位和涉及档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在造假过程中,可恶的不仅仅是造假者,还有那些拿着公权谋私利、行方便的组工干部,若非他们与造假者沆瀣一气,造假者想要在档案中加塞或撤销某些材料,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并把虚假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通过组织认定合法化,恐怕也难以实现。防止档案造假盛行,必须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其违纪违规成本。

  处分一笔销,职级自己定

  2015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了自治区林业厅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副主任柳铁建档案造假案。柳铁建,2010年4月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2010年11月因煤矿偷生产事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1年,受到处分后的柳铁建为了谋求到外地发展,伙同他人先后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虚假干部档案,并将出生年月从1970年7月改为1976年7月,职级由副科级改为正处级,将妻子和儿子的姓名、年龄、工作和学习单位也进行了更改。2011年3月,柳铁建经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推荐,被聘至音像社兼职。2014年3月,经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人才研究部负责人马某某推荐,柳以伪造身份调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管理的林业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任副主任。在对柳进行考察时,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有关人员未与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联系,而是由柳本人安排到了出版社的一个参股企业,与10名员工进行了个别谈话了解,考察后对柳的基本档案材料缺失等严重问题,既没有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证,也没有向林业厅党组汇报。

  根据查核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柳铁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处长韦某某、考察组成员杨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给予考察组成员蓝某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人事工作岗位;责成自治区林业厅党组向自治区党委作出书面检讨。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社长助理兼出版中心主任胡某某已被撤职,并被辞退。此案涉及的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受到处理。

  分析:人事档案记载着当事人从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到学历、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奖惩等情况,是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和使用人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个人档案由人事单位封闭保管,个人不得擅自持有。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档案管理中的漏洞,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对个人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而上述案例中的柳铁建,更是一不做二不休,利用档案在自己手中保管的空当期和异地求职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对个人经历来了个彻底“翻新”。而柳铁建华丽包装过的档案之所以可以蒙混过关,还在于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推荐和一些用人单位毫无责任心的考察。档案都是假的,选准用好干部从何谈起?要从源头上遏制干部档案造假现象,要探索实施数据化管理,减少档案管理过程中人为接触原始纸质档案的环节和可能。同时,需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异常提拔”的干部要重点监控,避免关起门来选人、用人,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

  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钟继鲍)

责编:张崇民

  • 路过

新闻热图

海外网评

国家频道精选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