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4日,3名刑事被告穿便装在深圳中院受审。广州日报记者轩慧 摄
广州日报讯 (记者王纳)2014年12月4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3名出庭被告吸引了记者的“长枪短炮”,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的案情比较特殊,而是因为恰好今天被提堂受审的3人成为我国第一批穿便装出庭的普通刑事被告。昨日,深圳中院和公安局联合发文,以后刑事被告人出庭也可穿便装甚至西装了。这是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的一项制度性改革。
以往被告人出庭受审通常穿着一件马甲,印有羁押场所标志,具有浓厚的犯罪标签。然而,根据现代司法理念和我国宪法精神,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理念。
因此,深圳发文规定,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规定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装。
深圳中院发言人郭毅敏说,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既是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人权的基本保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责编: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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