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乌兰浩特太本站镇新华村,村民文化广场上处处可见法治元素,该镇平安办、派出所、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各村治保员等组成政法小分队,隔三岔五就“出摊”普法;广东梅州丰顺县着力在调解队伍、组织、方式、文化上下功夫,创新打造“丰调语顺”调解工作法,及时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贵州遵义张王村积极探索“党建+”治理模式,纵向构建“村党组织—网格党小组—党员联系”为主体的三级组织体系,推动党建与基层治理融合互动……
乡村治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现代化进程关乎乡村社会和谐稳定,更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因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构建一个融合自治、法治和德治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效率的关键策略。其中,通过“自治”可以降低农民诉诸法律的司法成本,以及社区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成本。通过“法治”有助于维护乡村的社会秩序,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德治”可以提升村民的个人修养,促进社会文明的遵守。因此,实施“三治融合”以促进自治和德治的有效运作,发挥乡规民约和道德规范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实现法治的刚性与道德教化的柔性结合,有利于实现基层治理效果最大化,夯实社会善治的思想基础,推动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公共属性,确保了其均等性、便捷性和高效性以及广泛的覆盖范围。随着村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农民维护个人权益观念的不断更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的需求也随之增强。因此,依托基层治理体系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法治化的村级治理结构,通过完善村民的法律顾问制度,以及设立法律援助站点、组建村级法律服务团队等措施,推动法律服务在农村的普及和深化,有利于解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帮助村民树立法律意识,引导他们在家庭、邻里、婚姻、土地承包、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等领域依法行事。通过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培养村民的守法意识,使其成为法治的维护者和自觉遵守者。构建一个立体化、多元化的矛盾解决体系,以源头治理的理念,形成多元化的解纷主体,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进阶升级。
有效实施涉农法律,需要提升乡村司法能力和执法能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需要健全涉农法律法规,在保障农村公共服务、农业产业支持、生态资源与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村民矛盾化解和权益维护等领域,通过提升乡村司法和执法能力,有效发挥法律的刚性保障作用。乡村司法体系应依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法官、村级干部、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等多方力量,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以彰显乡村司法和执法能力。形成“关口前置,就地化解”“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法治环境,实现“诉讼优先”向“诉讼断后”的程序格局转变。高效的乡村执法能力则是实现乡村法治化的关键所在。通过基层治理能力建设,促进乡村执法能力的提升;通过法治建设促进乡村治理效能提升,解决乡村执法渗透力不强、综合协调不足、乡村执法者“责大权小”等问题。
发挥农村“两委”在乡村基层治理与协调全局中的关键作用,构建村民矛盾纠纷的化解、公共安全的提供、综合治理与维稳、突发事件的应急等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完善农村法律法规体系,保证乡村治理有法可依。发挥村规民约在维护乡村秩序、倡导文明新风中的特殊作用。推进平安乡村建设,以党建引领乡村治理并发挥群防群治的力量,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形成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化和问题解决一站式的协调共治机制,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此外,推行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推动乡村治理的民主化和规范化,不断提升乡村基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作者:徐 阳(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杨 远,系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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