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最高检解析

2021-03-19 10:14:50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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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3月19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消息,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6个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就“自洗钱”入罪等相关问题回应记者关切。

据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入罪。最高检对此回应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为贯彻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修订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对长期存在的法律适用难点和争议点予以明确,对不适应执法司法实际情况的部分规定进行调整。

“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将遵循加大对洗钱犯罪惩治力度的立法原意,理解好、执行好刑法新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洗钱案件,以及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工作程序中,要强化打击“自洗钱”犯罪意识,认真审查上游犯罪分子是否有“自洗钱”行为,发现遗漏认定洗钱罪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钱罪起诉。



责编:扈嘉翼、张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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