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4月3日发布消息,公布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对未成年人节目的广告内容、时长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强调: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
《规定》第18条指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此外,《规定》第22条还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祖薇
责编:彭宁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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