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法官在整个执行程序中要追求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2019-03-12 17:59:02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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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12日15时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3月1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记者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这是刘贵祥在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 沈伯韩 摄

经济日报融媒体记者:

我们知道,对一些企业的执行有时候会面临一些两难的境地,有的企业陷入了债务危机,这个时候法院如果加大执行力度的话,会造成这个企业的破产。请问刘专委,怎么处理善意的执行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的矛盾?

刘贵祥:

刚才您问的这个问题,对于执行工作来说,我认为这是个更高层次、更高境界需要把握的问题。这实际上是怎么在执行过程中把加大执行力度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追求一个最好的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问题。

一方面,对刚才说到的这种“老赖”,我们是绝不能手软,也绝不姑息。因为这关系到整个社会诚信的基本的要求、基本的道德风尚。另外一方面,我们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正如刚才这位记者所提到的,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企业有技术力量,有相当强的技术工人,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市场等各种因素,一时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出现债务危机。当一个企业出现债务危机的时候,会引起债权人的恐慌心理,往往见到的景象是,各地法院和有关司法部门蜂拥而至,纷纷采取查封等手段,左叼一口、右咬一口,企业不死也得死。那么,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呢?确实对执行人员来说,要有比较高的综合素养,要有比较高的把握政策界限的能力和水平。所以说,我们从意识上要树立公权力的所谓审慎性和谦抑性,审时度势进行把握。我想说这样几点:

第一,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当事人现在可以通过保险,对保全措施进行担保。这个成本是比较低的,你提供类似这样的担保,然后拿出个还款计划,度过一时的债务危机,让这个企业能够活下来,又能促进就业、保住就业,又能促进经济发展,何乐而不为呢?

第二,要有效利用执行和破产制度的衔接,我们国家有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于一个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当你申请破产重整,而且能够得到债权人和有关股东的一致意愿的情况下,我们进入到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程序,那么整个执行程序会中止下来,进行新的债务组合和对企业的拯救。所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是治病救人,是拯救这个企业,使它起死回生。为什么有的国家把破产法叫作“企业更生法”,就是这样。当然,有很多企业畏惧提破产这个事,好像一提破产是个很不好的事,实际上有时候重整和和解是解决债务危机的一个很好的办法。

第三,对法院来说,在采取查封、控制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有限度,要把握好界限。我们现在有明确的要求,绝不能明显超标的查封。二是能够活封的不要死封。机器设备,农用工具、生产性车辆,你用其他的方法完全可以达到查控的效果,何必非得给它捆到那儿不让它动呢?还有,如果有多种财产形式,你只能采取最经济的、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去采取处置措施。还有,不能把民事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去处置。我们在保护民营企业的一系列措施上,都有明确规定。

总的来说,我们在整个执行程序中,法官要有一个很强的理念,怎么为我们党和国家大局服务,这个要有充分的考量,采取的一些措施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要追求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谢谢。

责编:彭宁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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