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组宣处原处长贪污受贿获刑13年半

2018-12-11 09:41:21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

今天上午,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北京市文化局组织宣传处原处长董国华贪污、受贿案的判决书。法院查明,被告人董国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高某、焦某贪污数额共计527万余元、受贿数额共计42万元,被告人高某、焦某参与贪污159万余元,焦某向董国华行贿30万元。董国华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焦某和高某获缓刑。

被告人董国华,今年63岁,北京市文化局组织宣传处原处长,曾任北京市文化局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北京市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主任。被告人高某,今年58岁,北方昆曲剧院院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曾任北京市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中心工程部工作人员。被告人焦某,今年61岁,原北京文华华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院审理查明了被告人董国华、高某和焦某共5起贪污、受贿、行贿的犯罪事实。

一、2005年,被告人董国华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以支付“宿舍楼维修费”的名义骗取单位公款人民币84万余元,用于个人购买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西豪逸景小区的房屋,后使用虚假开具的发票用于单位平账。案发后,该房产已被查封。

二、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董国华伙同被告人高某、被告人焦某,利用董国华担任设施中心及北京市文化局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签订虚假协议,以支付物业费、供暖费、工地接管费等名义分四次套取单位公款共计224万余元,并将上述钱款转入三名被告人控制的北京文华华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后将部分款项用于支付供暖费、物业费和保安费,剩余159万余元被三名被告人非法占有。

三、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董国华伙同王某某(已判刑),利用董国华担任设施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虚构设施中心与北京环新健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合作投资的事实,伪造“投资协议书”和“投资款收据”等材料,后董国华以归还上述投资款的名义,骗取单位公款283万余元,转入王某某控制的环新健海公司账户并非法占有,其中部分赃款用于董国华购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上第摩码园的一套房产。案发后,该套房产已被查封,王某某向司法机关退缴赃款36万元。

四、2001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董国华利用其担任设施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被告人焦某承揽文化局及相关单位的工程项目提供帮助,董国华于2003年向焦某索要现金30万元,用于其子董某购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的一套房屋。案发后,该套房产已被查封。五、2008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董国华利用其担任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东方景丽公司承包北京市文化局下属单位物业管理项目提供帮助,并以代为销售外国化妆品的名义,向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多次索要现金共计12万元。

综上,被告人董国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高某、焦某贪污数额共计527万余元、受贿数额共计42万元,被告人高某、焦某参与贪污159万余元,焦某向董国华行贿30万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董国华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高某、焦某被查获归案。案发后,部分贪污、受贿赃款已追缴。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国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决被告人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董国华和高某上诉,北京市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董国华的一审判决。市高院撤销了高某的一审判决,理由为鉴于高某经检察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在贪污罪中系从犯,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改判高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责编:张莎莎

  • 路过

新闻热图

海外网评

国家频道精选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