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落马其妻协调“中央级媒体记者”被骗285万

2018-10-12 14:42:36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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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市原副市长刘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其妻子苏某经侄子介绍认识了号称某中央级媒体记者、“能量较大”的荆德超,苏某及其亲属寄希望于荆德超能够帮助协调刘某某案件,先后给了他285万元,却未达到“目标”……

近日,该事件随着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荆德超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而浮出水面。

这份成文于9月25日、发布于10月9日的刑事裁定书介绍,荆德超,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其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荆德超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9日作出(2016)豫0105刑初2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荆德超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豫01刑终69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豫0105刑初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荆德超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其中,原判认定:被害人苏某的丈夫刘某某原系新密市委正县级调研员,曾任新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07年1月7日,刘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苏某的侄子刘某1介绍荆德超为某央媒记者,能量较大,能帮助协调刘某某案件,但需要100万元活动经费,苏某即通过刘某2筹集钱款交与刘某1,由刘某1转给荆德超。刘某1于2007年1月11日通过转账转入荆德超账户60万元。之后,在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一家快捷酒店,荆德超与苏某、刘某1等人见面后,荆德超以需要路费为由,向苏某索要现金5万元。此后,荆德超又以需要活动经费向苏某及其亲属索要现金。自2007年2月14日至2007年9月27日,苏某及其亲属又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荆德超银行账户160万元,交给荆德超9张银行卡,卡内存款60万元。上述款项共计285万元。荆德超将上述款项用于理财、购房等。

而在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交付监狱执行后,苏某及其亲属要求荆德超退款,荆德超退还苏某3000元后,其余款项荆德超拒不退还。案发后,荆德超退赔苏某2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荆德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荆德超退赔被害人苏某人民币二百八十二万七千元。

那么,荆德超究竟是不是央媒记者?从刑事裁定书提到的各项证据来看,他曾在人民论坛杂志社工作。

其中,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人刘某4、李某、刘某1、刘某2、王某、刘某3、张某、邵某等人的证言,人民论坛杂志社出具的情况说明、劳动合同书、日常考勤管理办法、经营目标责任书、关于解聘辞退荆德超的通知,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存款账户交易信息、储蓄开户凭条、取款凭条,银行转账及交易明细、银行卡开卡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户籍证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荆德超的供述等。

此次,荆德超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荆德超未虚构身份、未承诺为刘某某跑无罪等事实,与苏某系民事合同纠纷,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收取苏某的费用均用于为刘某某跑事,未用于个人理财和购买房产,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不清、原判认定数额有误;苏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量刑时应予考虑;一审未通知证人出庭,程序违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在荆德超是否具有“协调能力”问题上,二审审理期间,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河南经济日报社工作证、人民论坛通联部名片、培训合格证、今日信息报社工作证、培训合格成绩单、人民论坛工作证、荣誉证书、聘书等证据,认为荆德超长期从事新闻工作,具有新闻工作者身份和社会协调活动能力,排除了其虚构身份和“跑事”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可能性。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经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荆德超具有协调能力,亦不能证明其将收取被害人的钱财用于协调案件支出,不能作为认定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故不予采信。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指出另外多条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荆德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荆德超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孙熙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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