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独"在立会外持枪案庭审 被告称上学逛街都带枪

2018-08-07 19:29:00来源:海外网
字号:
摘要:去年12月有示威者于立法会大楼外的添美道扎营留守,“港独”组织“学生动源”前成员刘康当日遭警方截查,发现他涉嫌携有仿制枪械而被捕。7日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上学逛街都随时携枪,全然不知危害程度。据了解,刘康被诉的“管有仿制火器”罪属于严重罪行,罪成最高可判入狱两年。

海外网8月7日电 2017年12月12日有示威者于立法会大楼外的添美道扎营留守,“港独”组织“学生动源”前成员刘康当日遭警方截查,发现他涉嫌携有仿制枪械而被捕。警方早前落案起诉,控以一项管有仿制火器罪。7日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上学逛街都随时携枪,“以备随时自卫,并无犯法意图。”

bkn-20180807143448126-0807_00822_001_01p_副本.jpg

刘康出庭自辩称随时携带该枪。(图:港媒)

香港东网港消息,现年16岁、即将升读中六(相当于“高三”)的被告刘康今(7日)自辩时仍称自己支持“港独”,社会上不时有支持“港独”人士遭袭击,去年11月他因支持“港独”的立场被校方训诫,有人到学校门口“声援”他也被反“港独”人士袭击。刘康诡辩称,2016年上半年在住所附近报纸档买了涉案BB弹玩具枪傍身,但只在家中试射,其后再在文具店买一盒1000枚的BB弹,之后每次外出都会放入袋,包括上学也会携带,“以备随时自卫,并无犯法意图。”

事发日早上,他出席完学校的陆运会,晚上去集会现场,但当晚近8时突然遭警员截停搜查。对此,刘康辩称,自己的仿制枪顶多用来“吓走人”,不一定要发射,而即使发射,“也只会皮肤表面受伤,没可能危害公众安宁”,他称也没有计划用来犯罪,全然不知危害程度。

1523749536369847.jpg

刘康与弃保潜逃的黄台仰交往甚密(港媒)

据了解,16岁的刘康是葵涌循道中学中五学生,去年12月12日晚立法会大楼外举行反对修改《议事规则》集会,警员于中区添美道及夏悫道交界发现刘康形迹可疑,于他的侧背袋搜获一支怀疑气枪。他被捕当日,中区警署外有8名自称“学生动源”成员声援他。

另外,特首林郑月娥于去年11月出席一个校园活动时,刘康在大合照时展示手机屏幕上的“港独”标语,事后遭校方警告,其后他又在校内派发“港独”传单,校方要求见其家长。刘康又与“本土派”人士关系密切,曾与“本民前”召集人黄台仰及梁天琦合照,而后者两人也因为刑事案件正在处理之中,其中黄台仰则弃保潜逃。

1533640690615439.jpg

非法管有枪支属严重违法(香港警务处网站截图)

据了解,刘康被诉的“管有仿制火器”罪属于《香港法例》238章《火器及弹药条例》(《条例》)之规定。查阅香港特区警务处网站,《条例》授权警务处处长向合适人士签发枪械或弹药的管有权牌照(“牌照”),让其合法管有枪械或弹药。条例订明任何可发射子弹或投射物,而枪口能量超过2焦耳的气枪(包括长枪型气枪,气枪或手枪型气枪)均属枪械。《条例》还规定,任何人除非持有牌照,否则不得管有该等枪械或弹药。如有违反,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港币及监禁14年。《条例》第20条还规定,任何人管有仿制火器的目的会危害公众安宁或犯罪,均属犯法,最高可判入狱两年。

早前,香港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表示,携仿制枪外出已可构成罪行,携武器枪械出席公众集会或示威更为严重,因一旦牵动情绪亮枪时,除会引起恐慌及骚乱外,更因所持枪械不知是真是假,在场警务人员可能拔枪相向,甚至可能爆发枪击事件,后果可以相当严重。(海外网 侯兴川)

本文系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海外视野,中国立场,登陆人民日报海外版官网——海外网www.haiwainet.cn或“海客”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

责编:侯兴川、李萌

  • 路过

新闻热图

海外网评

国家频道精选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