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起涉气枪案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另有两起案件改判

2018-05-21 06:55:58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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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两份涉气枪案判决书,判决均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果与原判决结果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减轻。北京青年报记者查询发现,最高法、最高检今年3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之后,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公布了13起与《批复》有关的案件,5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缓刑,4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另有两起案件改判。此外,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气枪案中,至少已作出5起不起诉决定。

两起案件改判 刑期均有所减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3起案件,判决结果均在今年4月份作出,法院在判决书中均提到了两高的《批复》。13起案件中,两起改判案件由辽宁丹东中院作出,改判结果与原判决结果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减轻。

其中一起案件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陈某以583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铅弹5000发和整支气步枪零件,张某收到零件后,通过陈某给其的视频将气枪零件组装成一支气步枪。经鉴定,上述气步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子弹为气枪铅弹。

丹东中院在判决书中称,案件二审审理期间,两高发布《批复》,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陈某的量刑不当,对张某的定性不当,应予纠正。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的陈某被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张某的刑期由一审的有期徒刑3年改为两年1个月,罪名由非法买卖弹药改为非法持有弹药。

在丹东中院公布的另一起案件中,6名被告人中有4人的刑期二审后减少,减少幅度从1年到两年半不等。法院在判决书中同样指出,根据两高《批复》精神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原判对上诉人的量刑不当,均应予以纠正。

4起案件被告人 免予刑事处罚

13起案件中,4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其中,在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宣判的案件显示,被告人李某利用网店以高浓缩洗衣液的名义,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781发规格为5.5mm的气枪铅弹。该铅弹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均为5.5mm自制圆头气枪弹。

法院判决书指出,李某通过网络非法销售气枪铅弹1791发,孙某非法购买气枪铅弹781发,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根据两高《批复》的规定,对被告人非法买卖气枪铅弹的犯罪行为量刑时,也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孙某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其购买铅弹的目的是为了打野鸡娱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还有5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对于《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最高法表示,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要避免唯数量论,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妥当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因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13起相关案件中,还有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因存在经营行为而被判刑。

至少5起案件 检方决定不起诉

除了法院已经公开的13起判决,北青报记者检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的法律文书发现,《批复》施行后,各地涉及气枪的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枪支案件中,检察机关至少已对5起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浙江3起、天津1起、广东1起。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显示,鲁某将枪支零部件组装成外形似“步枪”的疑似枪支器具3支,其中2支被鉴定为气枪。

柯桥区检察院指出,鲁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但鲁某属于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组装气枪系出于个人爱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险性较小,属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决定对鲁某不起诉。

最高法表示,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较低且不属于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的枪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依法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责编:耿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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