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纠正类似“超生即辞退”法规

2018-03-12 14:43:01来源:中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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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青在线北京3月12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王鑫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今天表示,截至去年年底,5年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527件。

  他介绍,这些审查建议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是1206件,占79%,其中建议对行政法规进行审查的有24件,占2%,建议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有66件,占5.5%,建议对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有1116件,占92.5%,这个比例较高。

  许安标表示,备案审查是我国维护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的一项很重要的宪法性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备案和审查两方面内容,备案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关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上一级机关备案,审查就是接受备案的机关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有和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相抵触的,依法予以处理,启动审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主动审查,根据需要可以主动审查,另一种是依申请审查,就是公民、组织申请提出的审查建议,要进行审查。

  据了解,2017年5月,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4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省份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纠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随意突破法律规定,建议对地方立法中增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规定予以审查。

  根据审查程序,收到审查建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函告了审查建议中提到的7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其说明情况。辽宁和贵州两地在收到函告后均表示将适时启动对计生条例的修改程序。

  今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获悉,他们已先后收到福建、江西、海南、云南四省人大常委会的反馈,福建省已于去年11月作了修改,江西、海南、云南三省已将修改此规定正式列入今年立法计划。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也于今年1月18日公开表态“抓紧落地”。

  许安标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只要报送来了,都要审查。同时有重点的进行主动审查,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认真研究处理,纠正和解决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收到的审查建议数量大幅度增加,今年1月和2月,收到了4000多件,目前正在甄别,有的是表示感谢、支持,有一些是提出新的审查建议的。

  许安标说,审查建议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涉及领域广,内容聚焦关心国家法制统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梳理后发现,包括几个方面:第一,涉及市场经济活动、公平竞争规则方面的规定;第二,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方面的规定;第三,有关婚姻家庭、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规定,比如2016年以来收到大量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的审查建议;第四,有关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许安标表示,这种情况既反映了我国的法规、司法解释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益广泛、复杂,也反映出人民群众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

  对于收到公民审查建议,有一套规范的处理程序,首先是逐一接收、登记、审查研究,发现存在与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问题,积极稳妥做出处理。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内的,留下来进一步研究,不属于的,转交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

  对于这些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有一定道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进一步展开研究,有些问题比较复杂,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研究,同时向法规、司法解释的制定机关发函,请制定机关就这个问题的制定背景、考虑、依据和所包含的立法原意做出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慎重提出处理意见,沟通协商把这个问题解决。

  针对未来备案审查工作中会不会采取撤销的办法来解决、进一步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的问题,许安标表示,这些法规、司法解释通过研究,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很容易形成共识,制定机关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很快纠正了,很多情况下,不需要动用撤销手段,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也有相应安排。如果拒不撤销怎么办?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议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

责编:夏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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