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大力呼吁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并出台了许多政策文件扎实推进减负。但也有个别家长对此不甚理解,提出“请不要给我的孩子减负”的观点。该如何看待部分家长此种观点和诉求,对于减负应该达成怎样的共识?本刊从今天起推出“两会谈谈减负”系列评论。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普及化迈进,基础教育从义务教育向普及高中扩充,从恢复高考向推出新高考改革等一系列转变,我国已经进入到“后普及化”教育新时代。
在这样一个需要凸显教育公益性,彰显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每个人的幸福生活奠基的教育功能新定位中,被认为阻碍我国教育发展的“学业负担过重”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每个孩子的幸福体验,每个家庭的幸福生活,每个学校中教师获得教育幸福的大障碍,首先需要得到系统治理。
“减负”问题由来已久,今天,我们要再次强调大力“减负”,是因为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教育的功能从过去的“快出人才”“出好人才”开始逐渐转向“人人成才”“各尽其才”。我国教育正在开始从“精英教育体系”向“大众教育体系”的转型,而适应上述教育体系的形态转变,考试的作用也正从选拔精英向甄别、鉴别不同人的潜能转变,教育正开始从选拔向选择转变。
伴随着选拔、竞争、资源不足、标准单一的等级化的精英教育体系所产生的“减负难”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被一些学者所形容的“减负陷阱”“剧场效应”“囚徒困境”,造成了诸多认识误区,比如,政府是在推卸责任,“减负”是在“减责”。这种认识误区,把政府责任与社会、家庭、教师等各类主体的责任混同,造成一种假象,似乎政府“减负令”才是增加负担的罪魁,而忽视了各类主体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一些人甚至对诸如尊重差异、提供空间、开发潜能、增加选择的现代教育价值也产生了误解。
针对各种认识误区和偏差,我们必须正本清源,并从现实出发,加大治理学业负担过重的力度,继续深入地走好统筹协同治理学业负担过重问题的“减负”之路。
标准“减负”。加大对国家教育方针的宣传,着力加强教育机构的守法意识,尤其是要加强国家出台的各类教育法规、课程标准等的法律效力,需要明确这些法规和标准,其适用范围应该是所有该年龄段的教育机构,否则,这些法规和标准的权威将受到质疑,依法治教的进程将受阻。
公益“减负”。阻碍“减负”的一个很大的社会驱动力是利益。伴随着市场对教育的渗入,利益动机助长了负担的加重,为了利益,诸如“不要输在起跑线上”等错误教育观念,驱除了正确的教育观念。因此,只有旗帜鲜明地提高教育公益性,扩大公益性的民办学校,遏制教育营利的行为,才能杜绝阻碍“减负”的利益之源。
专业“减负”。学业负担过重还有来自教育专业的原因。提高教育行业从业人员的教育能力,改变应试教育简单、重复、机械的,以及缺少教育内涵的训练方法,提高广大教师的专业素养、专业能力,让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坚守教育信念,传播教育文明,坚持正确的育人理念,坚决执行国家的教育意志,才是“减负”的专业保证。
责任“减负”。“减负”之难,难于上青天,某种意义上,是各类主体的合力所致。跨越“减负陷阱”,必须厘清各类主体的责任,只有政府、市场、家庭、学校、教师承担了各自的责任,并建立问责机制,才能真正将学业负担减下来。在这个意义上,政府不但要履行自己的责任,还需要履行对各类办学机构和教育教学行为进行“规则设计,规范治理,规律引导”的公共责任,才能最终打赢这场事关祖国未来的“减负大决战”。
事实上,我们知道,“减负”出现的问题大都来自外部,而非“减负”本身。因此,政府和教育部门要从教育均衡、教育公平等诸多层面共同推进,社会和家长同样要从孩子长远和健康发展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可以说,“减负”是国家人才战略中的重要一步,这需要全社会用宏观的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并形成合力,承担起各自的责任。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这场任重道远的“减负”攻坚战中取得丰硕的成果。
(作者 徐冬青系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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