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票难买 男子私改车票被拘

2017-10-11 08:44:02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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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9月30日,39岁的孙某手持一张挖补过的火车票到浙江义乌火车站准备乘车,在火车站安检口验票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移交警方。杭州铁路公安处义乌站派出所的民警告诉北青报记者,孙某在浙江东阳木雕厂上班,是一名雕刻工。

9月30日,39岁的孙某手持一张挖补过的火车票到浙江义乌火车站准备乘车,在火车站安检口验票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移交警方。孙某想在国庆中秋假期回家但买不到票,于是用雕刻工具将一张2015年9月25日的火车票进行挖补,“自制”出了一张2017年9月30日的火车票。目前孙某已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杭州铁路公安处义乌站派出所的民警告诉北青报记者,孙某在浙江东阳木雕厂上班,是一名雕刻工。在火车站工作人员说其所持的票是无效的后,孙某没有作辩解,承认这张票是他改造的。孙某称,自己想在国庆中秋假期回家,于是去火车票代售点想买一张9月30日从义乌到樟树的车票,但最终没有买到。情急之下,他想起自己有一张2015年从义乌到樟树的火车票,于是动起了“歪脑筋”,用雕刻工具“自制”出了一张火车票。

民警称,这张车票原是2015年9月25日义乌到樟树的K581次的车票,孙某把车票上2015中的“5”和9月25日的“2”、“5”用工具挖掉,再从其他车票上扣下 “7”、“3”、“0”三个数字,并把这三个数字用胶水补进挖掉的地方,于是一张“2017年9月30日义乌到樟树的K581次列车”的车票就被制造出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伪造、变造、倒买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针对孙某的行为,其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文/本报记者 黄筱菁 通讯员 焦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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