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推出律师执行调查令:“持令”有权调查老赖多项信息

2017-07-25 20:22:00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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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允许律师申请调查令。”  而根据此次发布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在向被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遭到拒绝时,可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

中新网南京7月25日电(记者 申冉)2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允许律师申请调查令。这意味着,今后,经法院和执行人授权,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即有权调查包括被执行人财产、婚姻、社保等多项信息,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增添了来自律师的专业“力量”,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据南京中院民事案件执行局负责人刘红兵介绍,该执行调查令制度由法院、南京市司法局和南京市律师协会三方共同制定,指的是,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向其发出调查令,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执行法院。

北京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李丹丹律师就参与了该规定的前期调研工作,她坦言,虽然在中国相关法律条文中有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和代理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但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在调查取证上受到诸多限制,“有一些老赖或者机构部门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几乎很难举证或无法举证。令这项合法权利形同虚设。”

而根据此次发布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在向被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遭到拒绝时,可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对于被调查人也有了“强制”规定,“如因故不能在有效期内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被调查人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交持令人。”

“这就令很多机构单位无法推脱提供信息的责任了。”李丹丹律师告诉记者,这恰是律师们最为头疼的一点,现在获得了法院和司法局的支持。

同时,记者也注意到,随着民众财产形式的不断扩大,此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被执行人户籍、工商、税务及婚姻登记等个人情况,也包括房产、车辆、知识产权、拆迁补偿安置、对外债权等财产情况,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代理律师可自行调查收集及与执行无关的情况不得使用调查令。此外,文件还明确了律师申请执行调查令的具体操作程序、法院签发调查令期限等问题。

对于该项《规定》,李丹丹律师也补充了几点行业意见,在充分考虑律师从业环境的前提下,她建议:将实习律师纳入使用调查令的范围,因为调查取证工作多由实习律师完成;对于紧急情况,为有效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可在24小时之内发放调查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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