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持刀威胁致人跳窗身亡被判刑

2017-05-16 12:47:00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号:
摘要:(方梅)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16日发布,三名男子持刀威胁他人,致一人跳窗身亡,被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被害人李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等人持刀到某旅社找被告人李阳未果。

中新网昆明5月16日电 (方梅)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16日发布,三名男子持刀威胁他人,致一人跳窗身亡,被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被害人李三(文中人名均为化名)等人持刀到某旅社找被告人李阳未果。被告人李阳得知后,邀约李天、普明等人持刀到李三租房处二楼房间找李三。被告人李阳、李天、普明等人采用喊话、用脚踢门、用刀砍门的方式对李三进行威胁,房间内的李三等人因害怕受到伤害,便从该房间背面窗户跳窗,李三因落地时头部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李三系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被告人李天和普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被告人李阳于2016年6月6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另外,被告人普明还参与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抢劫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普明、李阳、李天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普明、李天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阳、李天系主犯,被告人普明系从犯;被告人李阳系自首;被告人李天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李三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李阳、李天的父母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综上,三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普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李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人普明、李阳、李天服判,表示不上诉。(完)

责编:海闻

  • 路过

新闻热图

海外网评

国家频道精选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