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虚假诉讼浪费公共资源甚至构成犯罪

2017-05-02 18:40:00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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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虚假诉讼是当前司法界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现象,它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破坏司法活动的诚信,也给通过有效社会治理实现社会秩序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在制度设计方面,结合当下反腐败的大趋势,适度遏制现金交易,充分运用国法、人情与经验来识别虚假诉讼。

央广网北京5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虚假诉讼是当前司法界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现象,它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破坏司法活动的诚信,也给通过有效社会治理实现社会秩序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邀请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了“虚假诉讼与社会治理学术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教授在研讨会上提出,虚假诉讼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值得深入研究,尤其是其中的一些刑事、民事交叉的问题,更值得持续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结合刑事诉讼法的法理和自己挂职北京怀柔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经历,发表了“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的演讲。他指出,“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利用法律程序,通过捏造或虚构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来骗取利益,无论发生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都构成对司法程序的侵犯,浪费公共资源甚至构成犯罪。”李奋飞认为,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标准认定、程序衔接、有力宣传动员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尤其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继续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更值得思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王朝勇,持续深入关注虚假诉讼已经十余年,并出版了多部相关专著。针对“虚假诉讼的法理分析与应对”。他分析常见的十二种虚假诉讼类型以及常见的八种虚假诉讼可疑表象、实践中要特别注意的情形。

十二种虚假诉讼类型包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设立建筑施工项目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被告的借贷、买卖、租赁等财产纠纷案件;涉及到认定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存在法律或者政策限制的房地产产权、房地产权属纠纷案件;以资不抵债的企业和其它组织为被告的案件。有被告的劳务、财产纠纷案件;以改制中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因涉及到拆迁安置补偿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大标的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存在执行异议的执行案件;骗取担保的案件;交通肇事案件。

八种虚假诉讼的可疑表象包括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合常理,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存在伪造的可能;当事人之间为亲属、朋友、关联单位或者上下级关系,在诉讼中不存在实质性的对抗;原被告配合默契,一方对另一方诉请的事实与理由不合常理的自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基于进行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真实,存在虚构部分的事实;当事人从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手续存在伪造可能;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调解协议的达成、案件的执行异常容易,非常容易;人民法院不确认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如果到时候法官说,你们的协议没法给你确认、没法出调解书,原告想撤诉,心里有鬼。

王律师最后说,实践中大部分虚假诉讼背后都有法律职业人的身影,因此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是治理这一司法乱象的根本。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认为,理念的刷新是法律人理直气壮面对虚假诉讼的关键,司法机关面对这个现象要积极有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同时在制度设计方面,结合当下反腐败的大趋势,适度遏制现金交易,充分运用国法、人情与经验来识别虚假诉讼。

责编:海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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