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严重超载,园长、司机双双被判刑

2017-03-15 13:04:00来源:攸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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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新闻网讯【记者 夏开瑞】3月15日记者了解到,攸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幼儿园园长、司机双双被判刑。

2016年11月16日15时50分许,攸县某幼儿园园长阿玲(化名,下同)安排司机阿峰(化名,下同)驾驶校车送幼儿回家,校车行至S315江桥街道泥脚巷村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查,该校车核载8人(成人2人+幼儿6人),实载22人(成人2人+幼儿20人),超员175%。案发后,阿玲、阿峰二人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校车超载,触犯刑律(图片来源:网络)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阿玲、阿峰于2016年12月9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8日,攸县人民检察院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阿玲、阿峰犯危险驾驶罪。攸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阿玲系攸县某幼儿园园长,作为该园校车的管理人安排校车严重超员接送幼儿,被告人阿峰身为校车驾驶员明知幼儿数量严重超员仍然驾驶校车行驶,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犯罪时分工不同、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阿玲、阿峰主动投案,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阿玲、阿峰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均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如遇校车超载现象,请及时报警(图片来源:网络)

2017年3月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阿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阿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责编:海声、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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