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一台“笔记本” 两小偷分别被判刑9个月

2017-03-03 10:17:00来源:内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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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两小偷共谋损坏一家美容院的玻璃门锁入室盗窃,将茶几上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近日,资中县人民法院以孙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9月16日16时许,资中县水南镇胜利街,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共谋盗窃,孙某某强行损坏某美容院的玻璃门锁,王某某进入无人的美容院内,将茶几上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之后,二人将电脑变卖。

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820元。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1989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3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2010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7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016年11月24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某某、王某某均有盗窃前科,可以增加刑罚量,孙某某、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何成康 记者 李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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