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朋友交通肇事 男子帮助毁灭证据被判拘役三个月

2017-02-27 14:30:00来源:内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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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朋友的车,目睹朋友开车撞上了人,他不仅帮忙捡拾撞落在现场的后视镜,事后还帮助朋友在一家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将受损的肇事车辆修复。

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邓某因故意帮助明知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当事人毁灭证据,被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案情:

明知朋友交通肇事,仍帮忙毁灭证据

被告人邓某,男,1981年出生,东兴区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7日凌晨3时许,黄某(另处)驾驶粤B2T×××现代牌小型轿车搭乘被告人邓某,由西林大桥北转盘往沱桥方向行驶,行至东兴区临江路0KM+600M处时,撞上一名行人,造成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黄某指使被告人邓某下车捡拾撞落在现场的左后视镜,之后黄某驾车搭乘邓某逃离现场。事后,邓某明知该车为肇事车辆,为帮助黄某隐瞒事实,仍帮助其在东兴区一维修服务中心将受损的肇事车辆修复,后又帮助黄某驾驶该肇事车辆至内江高速公路收费站,将该车交给他人。

2016年2月22日,公安人员在东兴区汉安大道一旅馆内将被告人邓某抓获归案。

判决:

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黄某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当事人,仍故意帮助其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官点评:

帮助毁灭证据,或将升级更重的法定刑

审理此案的法官徐弓长介绍说,根据刑法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且行为人毁灭的必须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还包括妨碍证据出现、使证据价值减小、消失的一切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明知黄某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当事人,仍帮忙将撞落在现场的肇事车辆左后视镜捡走,并帮助黄某将肇事车辆修复,其在主观上完全具备帮助毁灭证据的故意,影响了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勘查取证,侵害了正常的司法活动。

“帮助毁灭证据,还可能升级为包庇罪。”徐弓长还介绍,包庇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而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主要是通过伪造、变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的方式。可见,如果行为人帮助毁灭证据,并且作假证明包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则构成包庇罪,将受到比帮助毁灭证据罪更重的刑罚惩处。(高敏 记者 高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责编: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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