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公司突破持股上限如何监管? 保监会回应

2017-02-22 15:51:51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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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网2月22日电 2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加强保险市场监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同时,中国保监会的三位副主席,陈文辉、黄洪和梁涛也出席了发布会。

有记者提问说有的保险公司通过一些方式,绕过了监管规定的持股比例的上限,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缺乏制衡机制。请问针对这样的情况,保监会在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的管理,还有公司治理的监管上,有哪些安排?

保监会梁涛副主席表示,公司治理的好坏关乎到保险公司神经系统是否正常。2006年以来,保监会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与国际上同步启动了保险法人机构的工作治理与监管。我们围绕着严格股权的审查,规范股东股权行为,加强管理交易监管,强化三会一层的机制建设,建成完善薪酬约束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等关键领域,出台了各项规章制度30余项,初步建立了一整套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制度体系。2010年世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理事会共同实施的金融评估,评价中国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为发展中国家的典范,2016年底的评估再次肯定了五年来公司治理取得的积极进步。

他表示,公司治理的监管是一项国际化的难题,是处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之中,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借鉴。当前,随着投资主体多样化,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给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带来更大的挑战,少数保险公司的虚假注资、一股独大、治理失衡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同时,公司治理真正实现“形似”到“神至”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去年以来,保监会坚持问题导向,已经采取了或者准备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对公司治理的力度,努力实现公司治理监管从柔性引导向刚性的约束转变。

第一是全面开展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治理现场评估工作,这项工作现在已经开始启动。我们重点围绕股权的真实性、三会一层的运作有效性、内部控制,特别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可靠性等关键环节,对131家中资法人机构和51加外资法人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前面摸底保险公司的治理风险底数,排查发现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是持续完善监管制度。一是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我们拟通过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规定各类资本的持股比例上限,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1/3,建立股东准入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穿透式监管,有效遏制股权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二是制定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对公司章程中的必备条款提出明确要求,督促公司规范三会一层的组织架构,决策授权机制和运行程序,明确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情况下的处置程序,充分发挥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本法作用,促进公司治理从本源制度上更加规范、严谨、有效。

第三是发布加强保险公司股东股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对公司的转股、增资、关联交易,报批前必须在行业协会和公司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另外,我们建立了公开质询制度,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形成监管和公众的监督机制的有效结合。

第四是启动构建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职业终身评价体系工作,对行业的董事、高管的职业行为进行持续跟踪评价,倒逼保险公司高管规范履职、强化治理监管对人的刚性约束。

责编:侯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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