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商中尧通讯员徐畅)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常熟两名青年张旭、于鹏酒后分别驾驶无证摩托车并搭载同伴深夜飙车,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乘员郜青受重伤,两名驾驶员则面临大额民事赔偿。常熟法院日前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最终判决被告张旭赔偿郜青12万余元;被告于鹏及其父母共同赔偿郜青7000余元,并在交强险范围以外与张旭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郜青尚未结算的医疗费用待结算后另行主张。
去年9月16日深夜,于鹏、张旭、郜青、宁强四人相约喝酒吃夜宵。于鹏还是17岁的未成年人。酒足饭饱后,张旭、于鹏分别驾驶两辆无牌照摩托车,各自搭载郜青、宁强一起回住处。在同方向行驶过程中,张旭、于鹏两人加快车速相互追赶。两车突然发生碰擦,车上四人全部摔倒在地,均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郜青受伤最重。
原告郜青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旭、于鹏及其父母赔偿各项损失近2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旭是于鹏驾驶的摩托车登记车主,但因其未购买交强险,因此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因张旭、于鹏在事故中都有明显过错,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双方责任的大小,依法应各承担40%责任;而郜青明知张旭、于鹏在夜间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对两人的危险行为未加制止而是乘坐了摩托车,也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负20%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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