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加精准及时地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确保我市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省公安厅、株洲市公安局收缴整治枪爆物品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凡人民群众举报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品;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窝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烟花爆竹的案件线索,收缴相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破获有关案件,抓获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均属于奖励范围。
第二条 举报方式
群众发现或知悉涉枪涉爆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或0731-23235740、23256110报警电话举报。
(二)邮寄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醴陵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危爆大队,邮政编码412200)。
(三)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人民群众举报查破相关案件或收缴相关涉枪涉爆物品经公安机关核实,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破获私藏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给予1000元奖励;上述数量标准以下的给予500元奖励。
(二)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式枪支、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铅弹1000发以上的,给予1000元奖励;上述数量标准以下的,给予500元奖励。
(三)收缴符合公安部标准的仿真枪10支、弩5支以上的,给予1000元奖励;上述数量标准以下的,给予500元奖励。
(四)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烟花爆竹窝点的,每个给予2000元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五)查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烟花爆竹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每起案件2000元奖励,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六)缉捕省公安厅专项办下发名单内的涉枪涉爆案件逃犯,每人给予1000元奖励;缉捕名单外(公安部逃犯库内)的涉枪涉爆案件逃犯,每人给予500元奖励(此费用由立案上网单位负责奖励)。
(七)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给予5000元奖励。
(八)侦破网络贩枪案件,打掉源头,捣毁窝点,摧毁网络,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奖励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二)公安机关已核实或正在侦查的线索。
(三)案件受害人及亲属举报的线索。
(四)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五条 奖励程序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受理案件部门应当及时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报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后勤保障室审核、审批后及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奖励金额最高的执行,不重复奖励。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情况的,只奖励举报第一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同的,由具体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奖励金的发放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切实保障举报人的安全,不擅自披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严肃查处,对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线索的评定、奖励标准等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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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海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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