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老板豪车堵门拒腾房 因不执行判决上午领刑

2016-11-21 11:18:00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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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津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霍立刚 尚彬彬

一个体老板拒绝腾出其租用的房屋,并在法院到现场强制执行期间,用宾利、卡宴等多辆豪车堵住大门,阻碍执行。今天上午,该案由北辰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因犯有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

今年56岁的刘某是本市一家汽车维修店老板,其因房屋租赁纠纷与温某对簿公堂。2015年4月,该案由北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被判令限期内搬出并腾空其占有使用的位于北辰区宜兴埠的一间厂房。刘某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温某向北辰区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年9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12月30日发出公告,责令刘某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但刘某仍拒绝迁出其占用的房屋。

今年4月17日,法院组织40余名干警前往涉案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刘某为抗拒执行,召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将多辆宝马、奔驰、宾利、卡宴轿车堵在待腾厂房及场地,导致强制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法院当天即对刘某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并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侦查期间,刘某迁出了其占用的房屋,并自觉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一审宣告判决前自觉履行执行义务,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北辰区法院院长孙勇介绍,《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了更有效地通过刑法手段保障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颁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等做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该《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经二审终审后,本应及时腾空房屋,却在法院强制执行时,纠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将多辆轿车堵在待腾厂房及场地,导致强制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在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法院执行判决的权威,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得司法执行工作陷入停滞的状态,同时也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兑现,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虽然在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被执行人腾空了房屋,但其还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那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敬畏法律,诚信做人。

(问津)

责编:海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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