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资争执互殴 持刀伤人被判刑

2016-11-21 09:06:24来源:平安广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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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通讯员 覃福生 莫迪

胡某赌博时与谭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持刀砍伤1人。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胡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今年2月22日,荔浦县修仁镇的胡某与谭某等人在一家代销店里赌博。其间,两人为200元赌资打了起来,胡某落败。胡某不服气,回家拿来一把柴刀找谭某算账。谭某捡起一根棍子与胡某互殴。不久,胡某的妻子郭某、谭某的弟弟谭某某赶到劝架。混乱中,郭某被谭某某用棍子打中头部,摔倒在地。胡某见状,挥刀追砍谭某兄弟,谭某手部中了几刀。经法医鉴定,谭某构成轻伤。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某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害人谭某对本案的矛盾产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可对胡某酌情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轻伤以上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胡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故法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胡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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