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丘县梨园金矿瞒报一起死亡事故,安监局调查没有结果

2016-11-10 14:07:03来源:中国资讯在线网法治频道
字号:

  中国资讯在线网法治频道讯:(记者白福利  通讯员韩占福)2016年9月18日,山西大同灵丘县梨园金矿发生井下作业时,掉入粉碎机搅死事故。该矿到现在未向监管部门上报。

  据我们了解死者薛文彦,男42岁,身份证号为142124197609141817,家住上寨镇上寨村人,妻子孙栓平。死者18日下午六点上班,晚上十一点就出事了。

  本网接到群众举报,2016年10月30日来到灵丘县上寨镇上寨村了解落实情况,据我们走访了解此事确实存在。于是我们2016年10月31日来到灵丘县安监局反映问题,一位办公室姓刘的主任说:前段时间有一家媒体也过来反映过这个事情。随后一位姓夏的副局长来到了办公室他和我们说这个事情我们也下去了解调查过了,但最终没有结果。我们问了一下你们下去了解调查了多长时间了。夏局说:已经半个月了。我们又问了一下夏局像这种事情你们了解调查需要几个工作日。夏局说:没有日期。本网记者又问:我们反映这个事什么时候能回复。夏局说:没有日期。完后就离开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提出事故报告的时限。
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但是这位安监局副局长所说得话对人民是如此的不负责任。真是让人大吃一惊。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简言之,该作为却不作为,是要被依法给予处分的。如果构成了犯罪,还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诚然,法律再严格,一旦不发威就是“病猫”。其实,即便没有新安全生产法,企业存在瞒报和违法行为也是于法不容。

  事实上,中办、国办颁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已经实行多年,问责官员正走在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路上。避免问责和处分,就应该落实法律要求,除了满足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之外,更需明确:谁不作为或乱作为,谁就涉嫌腐败,谁就该一同被问责。

  本网希望山西大同市和灵丘县职管部门应该重视此事。

  本网将继续关注。

责编:杨东明

  • 路过

新闻热图

海外网评

国家频道精选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