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景区起诉电影《变形金刚4》 片方赔200多万

2016-10-28 05:47:46来源:重庆晨报
字号:
摘要:历时861天,昨天上午10点,武隆景区状告美国大片《变形金刚4》一案在重庆市三中法院一审宣判。经过37分钟的判决书宣读,法院用34页判决书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这一场宣判,以武隆景区胜诉,《变4》制片方败诉告一段落。

昨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武隆景区状告《变形金刚4》一案,武隆景区负责人在胜诉后展示判决书。本报记者 李斌 摄

  昨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武隆景区状告《变形金刚4》一案,武隆景区负责人在胜诉后展示判决书。本报记者 李斌 摄

  历时861天,昨天上午10点,武隆景区状告美国大片《变形金刚4》一案在重庆市三中法院一审宣判。经过37分钟的判决书宣读,法院用34页判决书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这一场宣判,以武隆景区胜诉,《变4》制片方败诉告一段落。

  2013年12月,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变形金刚4》协拍方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武隆县植入电影《变形金刚4》合作协议”,约定在电影中以地标牌的方式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识。

  2014年6月《变4》电影首映式上,武隆景区方发现影片中并无“中国武隆”标识呈现,说好的“中国武隆”去哪儿了?

  2014年7月,武隆景区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00余万元人民币。

  2016年4月26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此案,庭审中,被告辩称,“中国武隆”标识只是未在全球公映版本中体现,植入标识仅为合作协议的部分内容,而且已及时在其他DVD等版本中加入了“中国武隆”标识,协议的其他合同义务已履行,不存在违约,原告主张退还合同款,赔偿经济损失等均无依据。庭上一九零五公司还意外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合同尾款和滞纳金等共计1240余万元人民币。

  现场

  判决 《变4》制片方赔了200多万

  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了双方所签合同的全部事实和细节,并以此为事实基础,宣判:

  1.派拉蒙影业公司、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00.9万元。

  2.驳回重庆市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3.驳回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从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对于是否提出上诉,双方律师均表示需分别与原、被告公司商量后决定。

  有资深人士指出,此次重庆喀斯特公司在涉外官司中胜诉,也为更多跨国电影广告植入合作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纵深

  争议 四大焦点,法院一一酌定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被告甚至进行了抗辩(有关细节详见本报10月25日7版)。

  最终,按照审理的情形,法官也列出了此案的四大焦点:

  1.“二公司”是否存在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从一般人认知出发,电影中在有神奇景观的同时,再醒目地配以“中国武隆”标识牌,很容易让人留下“武隆景观神奇”的印象,客观上推广景区,达到扩大景区知名度的效果。

  喀斯特公司请了专业公司做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很多观众因为未植入“中国武隆”标识而不知道影片中的景观位于何地,更不知道喀斯特公司的武隆景区有此神奇景观。

  因此,法院认为:“二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存在差错,客观上导致喀斯特公司通过《变4》推广武隆景区知名度的合同目的严重受损,二公司存在未全面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2.喀斯特公司可否基于“二公司”的违约行为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二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法院分析认为,“二公司”虽存在未全面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变4》已公映,“二公司”已无其他方式履行植入“中国武隆”标识这一合同任务,但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其他详细义务,且在事后对事情进行了补救,并没有根本违约。

  因为2014年7月31日,喀斯特公司向法院起诉时的诉求是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但在对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后,又变更诉求为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喀斯特公司请求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其请求“二公司”返还已支付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也未获法院支持。

  3.“二公司”是否应赔偿喀斯特公司所主张的损失

  法院一审认为,“二公司”已履行了植入标识外的其他义务,在事后也就此进行了一定补救,而喀斯特公司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为1200万元,故而酌定“二公司”赔偿喀斯特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80万元。

  此外,为解决本案纠纷,喀斯特公司支付了公证费1.75万元、翻译费1500元、调查费10万元,以及按照《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重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酌定的律师费9万元。

  4.喀斯特公司延迟支付合作费用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喀斯特公司在2014年4月14日前一次性支付前三部合作费用480万元,根据协议规定,尾款120万元应于国内首映7个工作日内支付。但由于一九零五公司未按照约定在正式公映版本的影片中植入标识,已违约在先。

  法院一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喀斯特公司有权拒绝支付120万元尾款,抗辩理由成立。而一九零五公司就该120万元及违约金的反诉主张不成立。

  宣判以后,喀斯特公司常务副总李建国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法院尊重了事实,客观地进行了判决,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比较满意。

  后续

  是否上诉,双方都尚未确定

  庭审结束后,喀斯特公司有关负责人在重庆市三中法院门口接受了采访。有媒体记者问到“贵公司是否在借此炒作?”对此,喀斯特公司常务副总李建国表示:“我们不是炒作,对方有过错就起诉,同时我们也尊重法院的判决。”

  喀斯特公司代理人、北京金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涂五洋表示,是否上诉,还要跟喀斯特公司商量决定。涂律师说,如果上诉,他将从签署合同的目的未达成、违约导致了损失(还要做进一步的评估)两个方面上诉。他对法院驳回被告反诉认定比较满意,赔偿金额方面,他将和喀斯特公司商榷后回应。

  庭上,被告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未发表意见,表示正在与公司商讨细节,暂时婉拒了所有媒体的采访。

  本报记者 张旭

  武隆不仅仅赢了场官司

  昨日,持续愈两年之久的《变形金刚4》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武隆胜诉获赔200.9万。

  这场维权博弈中,武隆不仅仅是赢得了官司,更是赢得了人气,赚足了财气,汇集了名气。

  与美国大片合作,这是大视野、大气魄、大手笔。武隆美景也通过影片向全世界传送。据统计,影片公映当月,武隆天生三桥景区游客接待总量同比增加了57%。境外游客明显增多。至今,游客量还稳中有升。如此,也给景区沿途的村民带来了可观的收入。

  从《满城尽带黄金甲》,到《爸爸去哪儿》,再到与《变形金刚4》结缘,“中国武隆”的美景不断成功地呈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影视文化也悄然在武隆扎下了根,为武隆这一人间胜景的文化底蕴增筹添码。

  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武隆正以超人的胆识和无畏的勇气,巧借《变形金刚4》风波,将“世界的武隆”悄然植入到无数人的内心深处,生根发芽,逐渐转化成更大的旅游富民之力。(吴萱)

责编:刘子源

  • 路过

新闻热图

海外网评

国家频道精选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