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狗咬伤雇员 雇主拒赔引官司

2016-10-20 09:41:34来源:平安广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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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广西网记者 李继远 通讯员 梁颖 马维莉

年已七旬的徐斌受雇于陈梦瑶,从事公司门卫值班工作并负责照顾陈梦瑶饲养的鸡和狗。徐斌在工作期间被狗咬伤,但当他向陈梦瑶索赔时,却遭到拒绝。徐斌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近8000元。不久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

门卫被雇主饲养的狗咬伤

今年2月1日,徐斌受陈梦瑶的雇请,到其位于梧州市钱鉴路的公司工作,担任门卫并负责照看陈梦瑶在公司内饲养的鸡和狗。双方约定,陈梦瑶雇请徐斌一个月,月工资1500元。

2月14日6时许,徐斌在工作时被陈梦瑶饲养的狗咬伤出血,上衣被狗咬烂。“我被你的狗咬伤了,怎么办?”徐斌立即电话告知陈梦瑶。陈梦瑶在电话中告诉徐斌不要慌乱,并让他立即前往梧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打针。当天上午,徐斌在梧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花费1795.5元注射了人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疫苗。

当天,徐斌要求陈梦瑶支付医疗费或预支一个月工资。陈梦瑶不承认是其饲养的狗咬伤徐斌,拒绝支付医疗费,并要求徐斌写下《承诺书》,承诺身体意外损伤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才支付其工资。徐斌无奈,写下《承诺书》,并在陈梦瑶出具的写有“徐斌工资款等(2月)”、金额为1500元的现金支出证明单上签名。

徐斌认为,他被狗咬伤与从事陈梦瑶雇佣的工作有直接关系,陈梦瑶应对他被狗咬伤一事负责。但当他找陈梦瑶协商时,陈梦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徐斌遂将陈梦瑶诉至梧州市万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陈梦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衣服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7995.5元。

雇主以门卫承诺免责为由拒赔

“徐斌是我请来做值班守卫的,但咬伤他的狗不能证明就是我家的狗。”陈梦瑶辩称,她的公司位于城中村,不单她公司里有狗,其他地方也有狗。徐斌是被狗咬伤,但并不是被她公司的狗咬伤的。她已向徐斌支付了半个月工资及适当补贴共1500元。徐斌被狗咬伤之后便不再上班。

陈梦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由徐斌签名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徐斌在陈梦瑶公司值班期间身体发生的一切意外都与陈梦瑶的公司无关。

徐斌承认《承诺书》是他写下的,但表示如果他不签《承诺书》,陈梦瑶就不给他发工资。而且该《承诺书》是在他被狗咬之后写下的,所以《承诺书》不合法。

法院判决承诺无效雇主担责

经审理,万秀区法院认为,徐斌、陈梦瑶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徐斌为陈梦瑶提供劳务过程中被陈梦瑶饲养的狗咬伤,其自身并不存在过错,故陈梦瑶作为雇主对徐斌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梦瑶辩称徐斌不是被其饲养的狗咬伤的,但没有提供依据证实,陈梦瑶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陈梦瑶提供的《承诺书》是否产生法律效力的问题,根据徐斌、陈梦瑶双方确认《承诺书》与工资收条是同一时间所签并结合徐斌受伤治疗的事实,法院确认徐斌在《承诺书》中写下其身体意外损伤自行负责与公司无关,是陈梦瑶趁徐斌当时受伤急需用钱而使徐斌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签,该民事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对该《承诺书》不予确认。至于陈梦瑶支付给徐斌的1500元属于一个月工资还是支付了徐斌半个月工资及适当补贴共1500元的问题,法院认为,从徐斌主张这是预支一个月的工资以及被狗咬伤后他继续工作满一个月的事实来看,该款属于支付徐斌的一个月工资。陈梦瑶辩称徐斌自被狗咬伤后不再上班,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经核算,法院确认徐斌的医疗费为1795.5元、衣服损失费50元。徐斌主张的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没有事实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万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梦瑶应赔偿徐斌医疗费1795.50元、衣服损失费50元,合计1845.5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徐斌、陈梦瑶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为化名)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编:海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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