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施工路上摔下车死亡,包工头赔偿52万元

2016-09-23 11:54:00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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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施工男子,乘坐包工头的三轮摩托车去工地干活,途中不慎摔落到地面上,最终不治身亡,为此,家属将包工头与发包方一起告上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4年5月,陈某(承包方)与昆山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分包方)签订了《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陈某承包昆山周庄某村四户私人别墅。陈某承包工程后,便雇佣了谈某等人进行施工。2014年7月的一天,包工头陈某驾驶一辆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谈某、杨某、吴某等人从一私人别墅工地前往另一私人别墅工地,沿着施工村的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弯道路段时,坐在驾驶员座位右侧的谈某从车上掉下摔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这期间,陈某前后为谈某支付了医疗费10.83万元。后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由于在该起事故中,谈某未戴安全头盔乘坐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时从车上跌落的确切原因,现掌握的证据无法查明,而对该事实情况的查明将直接确定当事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同年8月,谈某家属与陈某在昆山市周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陈某赔偿谈某家属共计人民币52万元(包括死者的医疗费、火化下葬费、家属的交通费、抚养费和精神慰问费等一切费用)。陈某已支付医疗费、交通费10.83万元,余款41.17万元。同时,调解协议中明确了履行方式和时限。调解协议签订后,陈某仅向谈某家属支付21.17万元,尚余20万元未付。无奈之下,谈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陈某雇佣谈某在昆山市周庄镇某村的四个工地施工,谈某因乘坐被告陈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一工地前往另一工地时从车上掉下摔倒经抢救无效而死亡,被告陈某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昆山警方无法查明当事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但是原告谈某家属与被告陈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某应当按照协议书确定的金额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赔尝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某主张自己系被告昆山市某装饰有限公司员工且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于该辩称不予采信。被告昆山市某装饰有限公司系分包方,其将周庄某村四户私人别墅的土建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被告陈某,对于谈某提供劳务过程中的死亡结果,应当与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陈某赔偿谈某家属20万元。被告昆山某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郑煦 昆山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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