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朋友贷10万元作担保 招来25万元官司

2016-09-09 15:36:09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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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证合同时,明明是空白合同,我们也只答应给他们贷款10万元作保证,怎么变成了25万元,而且最高余额50万元了。我们又没要一分钱感谢费,贷款公司怎么要我们还钱?”唐某、刘某等6被告为朋友贷款提供保证,不料朋友贷款后无力偿还,结果被担保公司请到法院,对此他们懊悔不已。

借贷25万元,6人自愿作保证

2014年3月5日,某贷款公司与平武县居民薛某、董某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公司向薛某、董某循环贷款25万元;贷款年利率9%,借款按月付息、任意还本,如薛某、董某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贷款公司有权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如薛某、董某违约致使贷款公司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薛某、董某应当承担贷款公司支付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同一天和次日,某贷款公司与平武县居民韩某、赵某、刘某、杨某、唐某和罗某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韩某、赵某等6人自愿为薛某、董某在贷款公司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0万元提供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贷款公司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人不还款,保证人收到传票

韩某、赵某等6人在为薛某、董某签《最高额保证合同》时,认为薛某、董某既然有能力贷款,也一定有能力偿还,他们为其当保证人,顶多也就是起个证明人的作用,没想到近两年后,法院突然给他们送来了传票,要他们为贷款保证一案出庭应诉。

上了法庭,作为被告的韩某、赵某等6人才知,薛某、董某没有按期偿还贷款公司25万元借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贷款公司在将薛某、董某起诉到平武县法院的同时,要求罗某、杨某等6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立即还清所借25万元本金并支付约定的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

韩某、赵某等6被告认可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的事实,但他们辩称,签的是空白保证合同,也只答应给薛某、董某贷款10万元作保证,怎么变成了25万元,而且最高余额是50万元,原告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放贷的嫌疑,且至今原告未向他们送达该保证合同,他们没有向薛某、董某要一分钱“感谢费”,对他们借款25万元的事实不知情,请求确认他们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未提供证据 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韩某、赵某等六被告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原告恶意放贷应视为无效合同,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调解无效后,法院判决被告薛某、董某向原告某贷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韩某、赵某等6被告对被告薛某、董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为他人提供保证需谨慎

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的担保是保证债的履行的一种法律形式,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他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种担保形式。这里,承担担保责任的人称为保证人或第三人,其债务被担保人称保证人。因而,为他人提供保证一定要慎之又慎。

责编:贾雯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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