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6日下午15时,城西派出所联合分局消防大队对辖区进行“三合一”整治检查,检查中发现位于南浔经济开发区方丈港新村某办公楼的甄某某(男,44岁,湖州织里人)开办的一家无名服装印花加工点内,生产、储存、经营物品与员工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检查人员当即要求该加工点停止生产,并由消防大队采用封条查封该加工点的生产用电设施。
后在次日19时至28日5时许,甄某某为达到继续生产经营的目的,明知其服装印花加工点的用电设施已被公安消防部门用封条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封条拆封,并开启用电设备继续生产经营。后被城西派出所民警依法查获。
现甄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责编:海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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