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后产生幻觉 故意伤人被判刑

2016-08-18 16:00:38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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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的黄某吸食毒品产生幻觉后将他人打成轻伤,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日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1个月。

  20岁的黄某是无业人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2月刑满释放。2015年6月28日凌晨,黄某吸食毒品后在柳州市鱼峰区一家公司门前溜达时,脑子里产生被人欺负的幻觉,感到十分窝火。此时冯某路过旁边,黄某二话不说推倒冯某,反扭冯某的左手,导致冯某左手骨折。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黄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冯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黄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天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某犯故意伤害罪。

  鱼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故意伤害冯某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黄某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按照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黄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在2013年2月刑满释放后2年内再犯故意伤害罪,且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故法院认定其是累犯,在法定刑内依法从重处罚。

责编:朱惠悦、总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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