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男下乡电鱼“挖坑” 一招不慎电死同伴

2016-08-11 10:46:25来源:内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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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男子高某某与两名朋友相约去村里用电瓶捕鱼,不想在使用电勺时因疏忽大意致使一同伴触电身亡。日前,经东兴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高某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962年出生的高某某,是东兴区白合镇白合村的村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高某某与闻某某、曾某某到东兴区白合镇尤家庙村4组,用电瓶在田里电击捕鱼。高某某在电到鱼后,用未断电的金属勺子往曾某某用手提着的桶里装鱼时,不慎将带电的金属勺子碰到桶上的铁把手,导致曾某某触电。曾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曾某某生前遭受电击死亡的可能性大。案发后,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高某某赔偿了死者家属126000元,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高某某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赔偿了受害者家属损失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高敏 记者 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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