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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注重市场化 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2015-10-27 08:44:29|来源:人民网|字号:

  “哎呀,刚进地铁站……”23日傍晚19时17分,一位对金融市场非常敏感的原媒体人在朋友圈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

  短短几个字,对于金融行业的跑口记者来说,却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央行放大招了!果不其然,在随后不到一分钟的时间内,朋友圈里有关央行同时降息降准的消息和解读铺天盖地而来。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此次“双降”还伴随着“存款利率上限的取消”。

  金融监管机构在此时放开利率管制,虽非意料之外, 却也在情理之中。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已进行多年,它仅仅是我国《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众多任务的重要一环。

  2012年9月公布的《规划》涉及金融改革的多个方面,为未来几年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创新与发展指明了方向。其中,金融监管,一手牵着市场,一手牵着政府职能,既要市场化,又要防风险,是金融改革的重点领域。

  站在“十二五”的收官之年,回望五年的发展历程,金融监管机构密集出台的政策措施既为我国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开创了良好局面,又为我国金融监管风险的防控提供了制度保障。

  多措并举推进市场化改革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曾指出,“十二五”的金融工作要更加注重金融监管和金融管理工作的市场化导向。

  要实现金融监管工作的充分市场化,核心是简政放权。“十二五”期间,金融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要求分别精简了大批行政审批事项,力求实现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今年4月3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正式推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注册制。这标志着中国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和交易所两大市场彻底告别审批制。早在2014年11月,银监会、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双双推出资产证券化备案制,银监会对已取得资质的银行取消资格审批,发行产品“事前实施备案登记”。

  “信贷资产证券化注册制的实行旨在实行简政放权。发挥参与机构的自主性,提高发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中债资信金融业务部分析师张志毅说。

  央行方面,简政放权还取消了已实现货币可兑换项目的事前行政审批、备案、许可、登记等程序,采取实行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式的管理,宏观上,建立人民币跨境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2014年6月,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市场准入工作的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规范进行了统筹并提出具体要求。包括缩减审批链条,放开市场准入,地方银监局将承担相应更多的行政审批权。目前,成立民营银行就由地方银监局审核,再提交银监会批复。

  “金融机构改革已进入突破民间资本管制的攻坚阶段。未来民营银行将成为撬动金融市场化的重要支点,会使现有的银行业格局发生变化,为金融体系注入更多的生机和活力。”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郭田勇在接受人民财经采访时说。

  在资本市场监管方面,简政放权则体现在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上。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今年两会期间对外透露,“待证券法修订完成,注册制即可开始推行。”年中发布的《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再次强调,“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认为,“注册制分清了监管者、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责任,实行了事前宽松与事中事后严格的监管方式,将‘选美’变为‘选真’,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十二五”期间,保监会在推进简政放权方面,现在已经和正在下放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6项。并联合外汇局发布《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废止了2002年出台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等8项相关法规。

  “十二五”期间,外汇局监管的改革有力推动了可兑换进程。根据最新统计,40项资本项目交易中,已经有34项达到了部分可兑换及以上水平,占比为85%。今年2月,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基本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已经基本实现可兑换。

  牢牢守住金融风险底线

  改革有风险,推动改革需要预估和管理风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正如发改委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张燕生所言,“十二五”期间,如何把金融风险防范好,把金融为实体经济的方向牢牢把住,是一个关键的方向。

  《规划》第七章对“十二五”期间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明确目标: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避免监管缺位和错位。

  23日,央行宣布取消存款利率上限,并非毫无准备。“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以及后续利率市场化改革在金融稳定意义上已经具备了重要前置条件。”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说。

  作为一项重要的保障性制度安排,2015年5月1日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和面向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机制的建立,为金融业稳健可持续运行和存款人权益保障构建了扎实的制度基础,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十二五”期间,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准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六家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

  “高级办法是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这要求银行由‘干了再算’向‘算了再干’转变,将资本约束贯穿于整个管理流程。”银监会相关人士在接受人民财经采访时说。

  “十二五”期间,保监会从2012年3月正式启动了偿二代的建设,到2015年初,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偿二代的17项监管规则。中国保险行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这段时间内,保险公司需同时报送偿一代和偿二代报告。

  “偿一代以规模为导向,风险覆盖不够全面。”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说。保监会近日的数据也显示偿二代能够更好地识别保险公司的潜在风险。按照偿二代标准,二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共有11家。与偿一代相比,二季度不达标公司数量显著增加。

  《规划》中还特别提出,要有效防范经济与金融风险相互作用。如何强化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也成为“十二五”金融监管建设的重中之重。

  在“十二五”期间,银监会在阻隔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风险相互作用方面出台了多项规定:例如,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取消银行为企业债券发行以及各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提供担保;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跨业、跨境业务风险全覆盖监管体系;以及严禁将房地产不良贷款进行证券化等。

  同时,健全银行、证券、保险三类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在重大政策与法规问题上的协调机制,在“十二五”期间被提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2013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为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也是构建整个金融业宏观审慎的管理制度的需求,有这样一个协调机制,有利于把未来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降到最低。”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目前在分业监管的前提下,通过协调机制来不断完善监管,也比较符合当前金融管理和改革发展的阶段。

  不仅如此,“十二五”期间,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最活跃的部分,创新引致的不确定性也加大了未来的金融风险。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被称作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基本法”。

  “《意见》不仅可以有效地限制各类业务所涉及的风险,也可以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引导向与之相适应的领域,可以有效降低过度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和干扰。”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人民财经采访时如是说。

  当前,站在“十三五”的开篇之年,在国内外新形势下,建立什么样的金融监管指标和监管准则将对监管机构的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金融监管该如何改进?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需要注意四个方面:第一,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需要法治先行。第二,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需要协调配合。第三,金融监管市场化需要成熟企业。首先,完善金融立法,使监管有法可依。第四,金融监管市场化改革需要应对市场。

(责编:侯兴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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